越南國會10月24日上午分組討論《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國會主席陳青敏在發言中定下修法基調:減少行政審批但不減少環保責任,放寬事前檢查但須強化事後監督,下放權限但不分散責任,不以環境換取單純增長。他要求起草機構繼續完善草案,確保管理效力。
陳青敏對草案將集中居民區和生活供水源移出環境敏感因素清單表示特別擔憂,認為直接關係民眾健康的因素不能簡單化。對於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內二級項目免做環境影響評價的提議,他主張僅在企業已同步投資環保處理基礎設施時適用,並應排除排放大、產生危險廢物或涉及進口廢料的項目。
在分級管理方面,陳青敏以潤河(sông Nhuệ)和北興海灌溉系統長期汙染為例,指出汙染不停止在行政邊界,分級必須配套跨區域協調機制並明確牽頭責任。他同意將負責人責任與可測量的環境質量指標掛鉤並定期公開,但反對籠統規定,也反對出現責任規避。
多名代表對“減事前、增事後”的可行性提出條件。奠邊省國會代表團專職副團長羅氏戀認為,若事後檢查的人力、經費和設備不同步加強,可能產生管理空白,山區省份因地形分割、生產設施分散尤為困難。她建議減少事前檢查必須與提升事後檢查能力掛鉤,下放任務須配套資源、專業幹部和業務指導。
廣治省國會代表團專職副團長阮明心則關注草案第115條將環境信息提供服務的相關內容完全移出在線環境公共服務概念。他認為簡化信息提供方式有必要,但應明確電子環境下環境信息更新、提供和獲取的責任,確保民眾在項目臨近居民區時能及時查閱公開信息並按規定參與意見。
陳青敏還要求起草機構澄清多個問題:削減90%手續的數字依據何在,而具體清單尚待未頒佈的法令規定;基層環保幹部多為兼職,下放到省、鄉後是否有能力執行事後檢查;跨省環境影響項目在地方意見不一致時由誰最終決定。此外,他要求充分評估企業溫室氣體盤查能力和相關機構審定能力,明確國際碳信用交易中保留比例的決定權限,並保障直接參與森林管理、保護的民眾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