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4日上午分組討論《環境保護法》若干條款修訂補充草案。國會主席陳青敏在討論中表示,此次修法的貫穿精神是“減程序不減責任、寬事前嚴事後、分級不分散責任”,並強調不以環境換取單純增長。他同時指出,與民眾健康直接相關的因素不能簡單化處理。
草案內容涉及將集中居民區和生活供水源移出環境敏感因素清單,並擬對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內的二級項目免做環境影響評估。陳青敏認為,免評僅應在環境處理基礎設施已同步投資時適用,並應排除排放大、產生危險廢物或涉及進口廢料的項目。他要求法律生效後深入工業園區、產業集群和手工藝村實地檢查,不能僅憑企業承諾,而須核查實際執行能力。
胡志明市代表阮武忠(Nguyễn Vũ Trung)認為草案方向正確,體現在按風險程度管理、減少事前檢查和環境管理數字化三點。但他指出一個貫穿性侷限:減程序速度快於事後監管機制、數據公開和問責保障的設計。若條款通過時缺乏法律內明確限制且地方執行能力不足,行政成本可能下降,但汙染風險和糾紛將增加。他建議公開排放數據、許可證狀態、監測結果和按設施/項目列出的違規信息,依法保密部分除外。
西寧省代表阮廷春(Nguyễn Đình Xuân)建議改變環境管理方式,加強經常性、連續性檢查並結合社區監督,而非主要依賴事後處罰。他認為罰款額度應與違規性質、程度和設施規模相適應,過高且不相稱的罰款可能給小型設施造成壓力,甚至引發逃避檢查心理。他還建議審查縮小有條件投資經營行業目錄,減少跨專門法律重疊,區分真正需要投資經營條件的活動與可通過登記、信息公佈和事後監管管理的活動。
陳青敏還要求起草機構進一步釐清與削減90%手續相關的問題、跨省環境影響項目的責任、企業已繳入環保基金用於支持回收但尚未撥付的8870億越南盾處理方案,以及國際碳信用交換問題。關於負責人責任,他同意將責任與可衡量、公開並定期評估的環境質量指標掛鉤,既不能籠統追責,也不能出現逃避責任的情況。同日分組討論的《海洋和海島資源環境法(修訂)》中,國會副主席阮鴻延(Nguyễn Hồng Diên)提醒該法調整範圍廣,需明確綜合管理與專門管理邊界,避免權限重疊和增加手續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