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在10月24日下午的分組討論中,就《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提出多項意見,重點涉及地方政府兩級架構下的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劃分,以及省級食品安全專責機構的設置。討論在第十組進行,該組包括乂安省和同塔省國會代表團。
乂安省衛生廳廳長、國會代表黎氏懷鐘建議,按兩級地方政府模式重新審查草案第71條,明確省人民委員會和鄉人民委員會的職責,不再規定縣級人民委員會的職責。她指出,第71條第1款b、g、m項對省級人委會的規定過於具體,例如管理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和街頭食品、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等,這些任務應按照各級政府的職能和權限重新劃分。
黎氏懷鐘提出,省級人委會應聚焦五組主要任務:統一管理並對轄區內食品安全全面負責;頒佈跨部門協調規劃和計劃並安排資源;組織專業管理,由衛生廳牽頭與相關部門配合;管理大型、跨鄉、跨區域或高風險食品生產加工供應場所;組織監測、風險評估、檢驗、食物中毒處置以及食品安全檢查。她還建議恢復省級食品安全專責機構,採用食品安全分局模式,整合衛生、農業、環境和工商等領域的專業力量。她認為,將食品安全分局改為衛生廳下屬的一個處室,無法保障跨部門、全鏈條管理所需的人力資源。
對於與居民區直接相關的任務,如管理小規模食品生產經營場所、街頭食品以及開展社區宣傳,黎氏懷鐘建議從第71條第1款移至第2款,劃歸鄉人民委員會負責。同塔省國會代表阮氏紅鳳則建議明確各機關和組織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責任,並補充支持綠色農業、循環經濟發展的政策,同時保障監督活動的實施條件。
阮氏紅鳳在評論第4條第1款時表示,關於民眾、家庭、社區、政府、祖國陣線和相關組織保障食品安全責任的規定仍較籠統,未明確協調配合、接收建議和反饋監督結果的責任。她認為,發生違法行為時,缺乏具體規定可能導致難以確定負責處理和監督的機構,因此建議在法律或實施指導文件中細化這些內容,明確各主體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