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於2026年10月23日頒佈第395/2026/NĐ-CP號法令,規範社會救助機構的活動與管理。該法令將於2026年12月7日起生效,適用於包括老年人照護機構在內的各類社會救助機構。
法令規定了10類社會救助機構,其中與老年人直接相關的包括社會保護機構中的老年人照護機構、長期老年人照護諮詢服務機構以及日間老年人照護諮詢服務機構。這為家庭在選擇照護方式時提供了明確分類:需要白天託管的可選擇日間服務,需要長期照護的則考慮長期機構。
根據法令第6條,各機構根據自身職能、類型、服務對象和相關法律規定執行部分或全部任務,並非所有機構都提供全部服務。任務包括接收與需求評估、制定干預和照護計劃、跟蹤結果、管理檔案,以及心理諮詢、康復、組織適合年齡和健康狀況的活動,並預防暴力和虐待行為。
在醫療服務方面,法令要求機構只有在滿足專業法律規定的條件時才能提供診療服務;若不具備條件,則需與醫療機構對接或轉介。這意味著接收和照護老年人並不等同於機構有資格行醫,家庭若有慢性病或需經常監測的老人,應明確機構的醫療護理能力和轉院方案。
法令還關注老年人自身的決定權。根據《老年人法》第11條,照護委託須經老年人同意並通過服務合同實施,被照護者有權要求更換服務提供者。因此,選擇照護機構不僅是子女的決定,也需尊重老年人的意願。
對於家庭而言,該法令提供了了解機構服務範圍的法定依據,但評估機構是否合適仍需檢查其運營證件、照護團隊、生活條件及健康問題處理方式。費用也是重要因素,簽約前應明確月費是否包含飲食、住宿、照護、藥品和附加服務,且屬於社會救助體系不意味著所有服務都免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