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6日將聽取並分組討論《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根據政府提交國會的呈文,草案擬在現行五種強制執行措施之外,新增暫緩出境、查封生產經營場所、要求停止供水供電、暫停車輛登記檢驗和駕照核發、要求停止互聯網和電信服務等措施,適用於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情形。

起草機關在呈文中說明,現行法律僅規定五種強制執行措施,其中四種針對罰款決定,一種針對整改措施,而對吊銷許可證、暫停營業等補充處罰形式以及整改措施,缺乏當事人不自願履行時的具體強制機制,導致部分處罰決定未被執行或執行不完整,尤其是一些個人和組織故意拖延、規避義務。新增暫緩出境措施,針對的是利用出境拖延或逃避繳納罰款的個人及組織負責人。

對於停止供水供電和查封場所等措施,起草機關稱其適用於當事人不執行暫停營業或整改措施(如強制恢復原狀、拆除違建)的情況。阻斷網絡接入措施則針對在數字環境中不執行處罰決定的外國組織和個人,這類主體在越南沒有常設機構,傳統處罰手段難以實施。起草機關表示已對上述措施進行影響評估,並將在草案中嚴格規定適用原則和條件,確保不影響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個人和組織。

草案還擬將行政處罰時效上限從兩年延長至三年,並對食品安全、產品質量、環境保護、礦產等複雜領域適用兩年或三年時效。最高罰款額擬從個人10億越南盾提高到15億越南盾,組織從20億越南盾提高到30億越南盾。有國會代表認為罰款漲幅較大,可能超出個人和中小企業的承受能力,導致逃避執行,建議同時充分運用整改措施和補充處罰形式。起草機關回應稱,提高罰款額是為適應工資和收入增長,並將繼續與相關部門審查,使各領域罰款上限符合實際。

針對有意見提出新增強制措施直接影響公民權利、需審慎評估,起草機關表示,這些措施旨在確保處罰決定得到執行,防止當事人繼續經營獲利,並已與現行法律體系銜接。草案將明確適用程序、條件和期限,同時保障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個人和組織的權益。國會預計在10月26日的會議上聽取呈文和審查報告,並分組討論該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