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10月26日下午在分組討論《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時,就延長違法行為追責時效和上調罰款上限提出不同意見。來自廣治省的代表阮慶武主張維持現行1年時效,認為延長至3年與及時查處原則不符。

阮慶武指出,在“冷罰單”情形下,處罰決定期限自確認違法人之日起算,時效是唯一約束;若延長至3年,車輛可能已多次轉手,違法行為累積數十項、罰款達數億越南盾。他認為維持1年可促使主管機關在發現後及時處理,避免罰款累積超出當事人支付能力,且只有確實收到違法通知的人才應被認定為逃避處理。

在罰款額度方面,阮慶武援引政府第168號法令(經第238號法令修訂補充)指出,摩托車不遵守信號燈罰款已從80萬至100萬越南盾提高到400萬至600萬越南盾,汽車為1800萬至2000萬越南盾。他按人均數據測算,一次摩托車闖紅燈約相當於人均月收入的83%,超過收入最低20%群體月收入的兩倍。

阮慶武還提到罰款超出支付能力導致處罰決定難以執行:2024年胡志明市交警倉庫約有35400輛車輛,不少人棄車不繳罰款;峴港在2025年7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期間有10909輛車輛超期扣留無人認領。他認為現行罰款已產生威懾效果、交通事故三項指標均下降,擴大加倍罰款適用範圍缺乏實踐依據。

海防市代表武文進表示,罰款應讓民眾感到合情合理,違法者承擔責任的同時仍有改正機會。他支持對故意違法、牟取不正當利益、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從嚴處理,但強調提高罰款上限時須考慮不同群體的履行能力,並建議更充分評估上限提高50%對個體工商戶和小企業的影響,明確罰款與違法性質、執行能力之間的對應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