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向國會提交的《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擬增設多項強制執行措施,其中包括停止供應電力、自來水、互聯網、電信服務和數字基礎設施,以應對行政處罰決定得不到執行的情況。草案還提出暫停出境、查封生產經營場所或設施、暫停車輛登記檢驗等措施。
根據草案,停止供應服務並非適用於所有行政違法行為,而是針對不執行處罰決定或未履行補救義務的組織和個人。具體情形包括:生產經營場所不執行處罰、停業或補救要求;違法建設工程不執行處理或停工決定;環境、消防等領域不執行處罰或補救措施;以及在電子環境中不執行附加處罰或補救措施的行為,可被停止互聯網、電信服務或採取技術措施阻止訪問。
國會法律與司法委員會在審查報告中指出,停止供電、供水、互聯網等措施主要旨在暫停或終止違法行為,與強制執行處罰決定的性質不完全吻合。委員會還認為,暫停車輛登記檢驗等措施僅影響車輛和財產,尚未具體化到實際違法行為人,需繼續審查調整以確保可行。
審查機構特別關注對未違法第三方的影響。停止某一地點的供電供水可能影響租戶、共用基礎設施者或與服務提供方有合同關係的各方;停止互聯網和電信服務也可能中斷他人的交易、學習和經營活動。審查意見要求明確這些措施屬於強制執行還是保障處罰執行的措施,並確定決定機關、適用情形及服務提供單位的責任。
此前在9月29日舉行的國會專職代表會議上,海防市代表阮氏越娥建議對影響範圍廣泛的強制措施進行審慎設計。她提出草案應明確規定適用條件、範圍、期限、決定權限、通知責任、要求停止措施的權利以及錯誤適用時的權益恢復機制。目前草案仍在審議中,需進一步修改以確保強制執行針對正確對象、具有限制且不產生超出違法者範圍的後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