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10月26日下午在分組討論《行政處罰法》修訂草案時,就交通違法處理、處罰時效和電子化執法提出多項意見。同塔省代表範文和(Phạm Văn Hòa)建議,交通違法的發現、通知和處理應更加迅速,讓當事人及時知道違法行為並主動履行處罰決定。
範文和指出,草案擬將行政處罰時效由1至2年調整為1至3年,其中部分領域適用3年。他建議認真研究道路交通秩序安全領域是否適用這一時效,認為許多交通違法可以在現場發現和處理,通過攝像頭記錄的案例則需要提取圖像、核查和辦理相關手續;隨著技術設備配備改善,應說明將時效延長至3年的必要性。他主張維持現行1至2年時效,認為2年已相對較長。
範文和舉例說,一名駕駛人有違法行為但未察覺,也未通過VNeID或郵寄收到通知,誤以為沒有待繳罰款,購票準備與家人出境,若到機場才因未執行處罰決定受阻,將對當事人造成較大影響。他支持在電子環境中處理行政違法,但要求違法信息經核實處理後及時送達當事人,例如通過VNeID告知違法內容並履行繳款義務;同時提醒智能手機和VNeID尚未覆蓋全部民眾,部分貧困和困難群體尚不具備使用條件。
關於繳納罰款,範文和贊同擴大繳款渠道、不依賴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區域界限。例如,到外地出差時發生交通違法的人,返回居住地後應能繳納罰款,職能部門可通過系統查詢信息、指導繳款、出具憑證並更新執行情況。
乂安省人民法院院長代表潘氏月秋(Phan Thị Nguyệt Thu)就電子環境執法提出,應明確電子數據的法律效力,以及處罰決定的作出、發送、接收時間和認定當事人已收到決定的方式。她還建議規定電子身份賬戶無法使用或使用者身在國外時的處理辦法,以避免信息錯誤、難以確定違法主體及影響處理程序的合法性。
在電子數據收集方面,潘氏月秋建議區分公開數據、個人數據、秘密數據和第三方系統上的數據,避免為核實處理一起行政違法而超出必要範圍收集數據。對於企業、中介機構或數字平臺管理的數據,她主張明確提供、保存、保密責任和提供期限,並確定數據丟失、被更改、遲交或不完整時的責任,以保障違法核實處理及時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