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於2026年10月23日頒佈第395/2026/NĐ-CP號議定,對社會救助機構的運營與管理作出規定。該議定第9條明確,社會救助機構在設施、人員和服務流程等方面須滿足一系列條件,方可開展活動。
在設施方面,機構須符合建設、消防與救援標準,並在適當區域配置用於跟蹤、監督照護和救助活動的設備系統,同時遵守環境保護規定。建築與設備須符合國家建設技術規範及現行專業設計標準,確保老年人、殘疾人和兒童能夠便利地接觸和使用。
機構選址須交通便利,便於前往學校、醫院,空氣清新且有利於服務對象健康,並具備生活用電和清潔用水。場所須設有居住區、廚房、工作人員辦公區、娛樂區以及供水排水、電力和內部道路系統,有條件者可設生產與勞動治療區;承擔醫療、保健和康復功能的建築還須符合衛生領域工程面積標準。
人員方面,機構負責人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品行良好、不涉社會不良風氣,且不屬於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象、無犯罪記錄;曾因侵害生命健康、性侵、販賣人口等罪名被判刑者,即使已獲赦免也不得擔任。社會救助人員同樣須滿足健康、品行、無犯罪記錄等要求,並具備相應救助技能。
機構須配備數量充足、專業水平與任務相適應的社會救助人員,包括直接提供諮詢和照護的人員。人員可由公職人員、勞動者及其他專業人員組成,承擔社會工作、心理、照護、醫療、營養、康復、文化教育、特殊教育和職業培訓等任務;勞動合同人員可約定全職、非全職或專家合同。
服務流程上,機構須依次完成接收、信息收集與需求評估,制定照護救助計劃並建立個案管理檔案,執行計劃,跟蹤審查評估並調整計劃,最後結束照護並歸檔。機構須配備醫務人員、相應醫療設備和藥櫃,提供個人衛生用品、衣物和日常用品,保障營養均衡並滿足嬰幼兒、殘疾兒童、艾滋病兒童、患病或營養不良兒童、老年人及有疾病、宗教飲食禁忌者的特殊需求,同時確保食品衛生安全。
此外,機構須保障服務對象按能力和需求學習文化、學習職業,並在法律框架內接觸符合傳統、信仰、宗教及年齡特點的文化、體育和娛樂活動。議定要求機構在提供照護、養育、救助和社會工作服務時保持公開透明,遵守社會救助及相關法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