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于2026年10月23日颁布第395/2026/NĐ-CP号议定,对社会救助机构的运营与管理作出规定。该议定第9条明确,社会救助机构在设施、人员和服务流程等方面须满足一系列条件,方可开展活动。
在设施方面,机构须符合建设、消防与救援标准,并在适当区域配置用于跟踪、监督照护和救助活动的设备系统,同时遵守环境保护规定。建筑与设备须符合国家建设技术规范及现行专业设计标准,确保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能够便利地接触和使用。
机构选址须交通便利,便于前往学校、医院,空气清新且有利于服务对象健康,并具备生活用电和清洁用水。场所须设有居住区、厨房、工作人员办公区、娱乐区以及供水排水、电力和内部道路系统,有条件者可设生产与劳动治疗区;承担医疗、保健和康复功能的建筑还须符合卫生领域工程面积标准。
人员方面,机构负责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不涉社会不良风气,且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无犯罪记录;曾因侵害生命健康、性侵、贩卖人口等罪名被判刑者,即使已获赦免也不得担任。社会救助人员同样须满足健康、品行、无犯罪记录等要求,并具备相应救助技能。
机构须配备数量充足、专业水平与任务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人员,包括直接提供咨询和照护的人员。人员可由公职人员、劳动者及其他专业人员组成,承担社会工作、心理、照护、医疗、营养、康复、文化教育、特殊教育和职业培训等任务;劳动合同人员可约定全职、非全职或专家合同。
服务流程上,机构须依次完成接收、信息收集与需求评估,制定照护救助计划并建立个案管理档案,执行计划,跟踪审查评估并调整计划,最后结束照护并归档。机构须配备医务人员、相应医疗设备和药柜,提供个人卫生用品、衣物和日常用品,保障营养均衡并满足婴幼儿、残疾儿童、艾滋病儿童、患病或营养不良儿童、老年人及有疾病、宗教饮食禁忌者的特殊需求,同时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此外,机构须保障服务对象按能力和需求学习文化、学习职业,并在法律框架内接触符合传统、信仰、宗教及年龄特点的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议定要求机构在提供照护、养育、救助和社会工作服务时保持公开透明,遵守社会救助及相关法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