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7日上午討論《刑法》修訂草案,多名代表對“自願認罪並接受建議刑罰者獲寬大”的政策表示贊同,但要求配套條件明確,避免寬大機制流於形式。討論還涉及認罪與自首、坦白等法定減輕情節的區分,以及辯護權、無罪推定和法院獨立量刑的保障。
胡志明市人民檢察院院長黎文東(Lê Văn Đông)認為,新增這一寬大政策不只是立法技術調整。他表示,自願認罪並接受建議刑罰有其獨立的法律性質和目標,不能與自首、投案或如實供述等減輕情節混同;後者主要反映犯罪行為的性質、程度和犯罪人態度,供法院量刑時考量,而新機制指向案件處理過程中的負責任合作。
黎文東建議對適用情形作出區分:主動認罪、完整供述並積極賠償、克服後果的犯罪人,應獲得與其實際貢獻相稱的寬大。他強調,不能只設計一套要求被指控人認罪並接受刑罰、以便為司法帶來便利的特殊程序,卻不設計足以說服其選擇該程序的專門寬大政策。
河內代表楊德海(Dương Đức Hải)同樣支持該政策,認為應讓犯罪人確有動力實質合作、儘早彌補後果。他以多人參與的詐騙案為例說,若犯罪人主動說明財物藏匿地點、提供信息阻止資產轉移並積極賠償,這類合作應得到相應認可;政策價值不僅在縮短辦案時間,也在於追回資產、彌補損失和限制後果繼續擴大。
胡志明市代表阮清創(Nguyễn Thanh Sang)提出,寬大政策須在《刑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同步規定,涵蓋適用條件、範圍、自願性的記錄程序以及偵查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的責任。他認為,認罪供述不能成為唯一的定罪證據,也不能替代有權機關的證明責任;檢察院依法建議刑罰,法院仍須審查評估證據、核實自願性並獨立決定刑罰。
同塔省代表範文和(Phạm Văn Hòa)則建議重新考慮“須接受建議刑罰”這一條件。他認為,被指控人自願認罪本身已可作為適用寬大的依據,不必以接受檢方建議的刑罰為前提;實踐中存在犯罪人認罪並承認行為責任、但不同意檢方建議刑罰的情況,僅因此不獲寬大考量並不妥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