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內市人民議會預計在10月28日的專題會議上審議一項決議草案,為處理部分房地產項目在土地和建設秩序方面的違規遺留問題,設立特殊機制與補救措施。河內市方面認定,涉及嚴重違規的項目由Mường Thanh集團旗下企業擔任投資方,包括賢興CT6、新潮CT5、靈潭VP3、VP5、VP6及HH1至HH4、大青CT8和CT10、金文金縷CT11和CT12以及夏羅住宅區,共12個項目。
河內市方面表示,這些項目的投資方未按規劃建設,增加樓面面積、拆分公寓並增加公寓數量,從而擴大了人口規模。按規劃或建設許可證,上述項目的公寓總數為6759套,實際現為24943套,增加18184套。河內市稱,這給區域基礎設施帶來壓力,並降低了居民生活質量。
決議草案專門用一條規定拆除工程及工程項。根據草案,鄉級人民委員會主席對轄區內工程作出強制拆除決定,並督促、監督、檢查投資方按方案組織實施。投資方須編制拆除方案,完成設計審查批准,制定施工和安全保障措施,並依法組織施工、監督和驗收。自強制拆除決定生效之日起30天內,投資方須完成選擇諮詢單位、安排經費並公開搬遷和拆除計劃,承擔拆除相關全部費用。
草案規定,投資方不自覺執行的,由鄉級人民委員會組織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全部費用由投資方支付。拆除須確保人員、財產、工程及鄰近工程安全和環境衛生;如全部或部分拆除不安全或技術不可行,由鄉級人民委員會主持,會同有關機構評估並提出處理方案,報市人民委員會決定。
河內市人民議會都市委員會在審查草案時,要求起草機關明確特殊機制的依據和界限,確保處理違規與組織、個人責任掛鉤,不將違規合法化,不影響法治以及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該委員會還要求釐清國家管理範圍與民事關係,避免影響當事方權利。
都市委員會建議修改草案第四條中工程類別的名稱,將第一類由“有條件存在”改為“可通過技術措施、補充基礎設施克服”,以避免被理解為決議允許將違規工程合法化。委員會還建議統一分類標準,草案只規定具有強制性的原則要求,如不存在爭議、結構安全、符合規範、基礎設施滿足人口規模等,避免在分類條款中規定過細的技術內容。
此外,都市委員會建議補充草案第四條遺漏的非住宅低層工程對象,如學校、醫院、停車場等;並要求明確草案第六條對居民採取強制措施的依據,因為居民是購房方,並非直接行政違法主體,以免與保障被搬遷人合法權益的目標相沖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