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内市人民议会预计在10月28日的专题会议上审议一项决议草案,为处理部分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和建设秩序方面的违规遗留问题,设立特殊机制与补救措施。河内市方面认定,涉及严重违规的项目由Mường Thanh集团旗下企业担任投资方,包括贤兴CT6、新潮CT5、灵潭VP3、VP5、VP6及HH1至HH4、大青CT8和CT10、金文金缕CT11和CT12以及夏罗住宅区,共12个项目。
河内市方面表示,这些项目的投资方未按规划建设,增加楼面面积、拆分公寓并增加公寓数量,从而扩大了人口规模。按规划或建设许可证,上述项目的公寓总数为6759套,实际现为24943套,增加18184套。河内市称,这给区域基础设施带来压力,并降低了居民生活质量。
决议草案专门用一条规定拆除工程及工程项。根据草案,乡级人民委员会主席对辖区内工程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督促、监督、检查投资方按方案组织实施。投资方须编制拆除方案,完成设计审查批准,制定施工和安全保障措施,并依法组织施工、监督和验收。自强制拆除决定生效之日起30天内,投资方须完成选择咨询单位、安排经费并公开搬迁和拆除计划,承担拆除相关全部费用。
草案规定,投资方不自觉执行的,由乡级人民委员会组织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全部费用由投资方支付。拆除须确保人员、财产、工程及邻近工程安全和环境卫生;如全部或部分拆除不安全或技术不可行,由乡级人民委员会主持,会同有关机构评估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市人民委员会决定。
河内市人民议会都市委员会在审查草案时,要求起草机关明确特殊机制的依据和界限,确保处理违规与组织、个人责任挂钩,不将违规合法化,不影响法治以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该委员会还要求厘清国家管理范围与民事关系,避免影响当事方权利。
都市委员会建议修改草案第四条中工程类别的名称,将第一类由“有条件存在”改为“可通过技术措施、补充基础设施克服”,以避免被理解为决议允许将违规工程合法化。委员会还建议统一分类标准,草案只规定具有强制性的原则要求,如不存在争议、结构安全、符合规范、基础设施满足人口规模等,避免在分类条款中规定过细的技术内容。
此外,都市委员会建议补充草案第四条遗漏的非住宅低层工程对象,如学校、医院、停车场等;并要求明确草案第六条对居民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因为居民是购房方,并非直接行政违法主体,以免与保障被搬迁人合法权益的目标相冲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