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土地法統一文本第44/2026/VBHN-VPQH號對個人從事農業生產的用地分配限額作出規定。據《健康與生活報》梳理,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個人,在東南部地區和九龍江平原各省、中央直轄市,每年生作物用地、水產養殖用地和製鹽用地每類不超過3公頃;其他省、中央直轄市每類不超過2公頃。

統一文本還規定,多年生作物用地分配給個人時,平原地區的鄉、坊、鎮不超過10公頃,丘陵和山區的鄉、坊、鎮不超過30公頃。個人獲分配多類用地時,每年生作物用地、水產養殖用地和製鹽用地的總限額不超過5公頃;若另獲多年生作物用地,平原地區該類用地不超過5公頃,丘陵和山區不超過25公頃;若另獲人工林生產林地,則不超過25公頃。

在受讓方面,個人受讓農業用地使用權的限額,不超過第1、2、3項規定的每類用地分配限額的15倍。確定該限額須考慮土地條件、生產技術、勞動力轉移、經濟結構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省級人民委員會據此規定符合本地具體情況的上限。

統一文本同時明確,個人通過轉讓、租用、繼承、受贈、入股、承包或國家出租等方式取得的農業用地面積,不計入農業用地分配限額。未利用地交由個人按規劃用於農、林、水產或製鹽生產的,其面積不超過第1、2、3項限額,且不計入個人農業用地分配限額,由省級人民委員會規定具體限額。

對於個人在常住地以外的鄉、坊、鎮正在使用的農業用地,可繼續使用;屬無償分配的土地,計入其農業用地分配限額。已無償分配農業用地的土地管理機構須通知個人常住地鄉級人民委員會,以便核算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