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向國會提交非農業土地使用稅法律草案,其中提出對荒廢、未投入使用或延遲投入使用的土地加徵稅收,擬議稅率為0.2%,且不設計稅限額。財政部長吳文俊代表政府向國會陳述了這一草案。
在近期一場以“疏通資金流、釋放資源以實現兩位數增長目標”為主題的研討會間隙,原政府總理經濟諮詢組組長、原國會經濟委員會副主任阮德堅博士表示,0.2%的稅率仍然偏低,應研究進一步提高以產生實質效果。他強調,首先要明確荒廢土地的認定標準,作為適用依據。
阮德堅認為,稅收政策應在真正有生產經營用地需求的投資者與僅持有土地等待漲價者之間形成明顯的利益差別。當持有荒廢土地的成本足夠大時,投資者將不得不考慮推進項目、轉讓給有需求者,或繼續承擔財務義務。他指出,現實中仍有投資者並無用地需求,卻繼續持有土地以期未來漲價後轉讓獲利,而其獲得的地租差額可能來自國家的基礎設施投資、規劃和發展政策,而非自身投資開發。
原自然資源與環境部副部長、教授鄧雄武持相似觀點,認為土地升值不僅源於所有者自身活動,也受交通系統、規劃和區域整體發展影響。他表示,需要足夠有力的政策限制投資者從土地漲價中獲益卻不將土地投入使用,並稱“必須徵足夠高的稅,讓持地者不得不權衡:要麼投入使用、為社會創造產品服務和價值,要麼轉讓給有能力做到的人”。
阮德堅還提出,應嚴格執行現行關於處理未投入使用或進度滯後項目的規定,包括對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依法收回土地。他援引韓國等國經驗稱,投資者的財務義務與其登記的投資計劃掛鉤,若未按計劃實施,管理機構可依據預期收入確定財務義務。
鄧雄武則強調稅收與收回土地需同步推進。稅收對繼續持地而不使用者形成成本壓力,收回機制則處理違反用地條件和進度規定的情形。根據現行土地法,國家交付或出租用於投資項目實施的土地,自實地移交之日起連續12個月未使用,或用地進度比項目計劃滯後24個月的,可獲准延期使用不超過24個月,並須依規履行補充財務義務;延期期滿仍未投入使用,國家可依法收回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