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衛生部10月27日下午在河內舉行新聞發佈會,由衛生部長陶紅蘭主持,介紹《人體組織、器官捐獻、移植及遺體捐獻、獲取法(修訂草案)》。世界衛生組織駐越南代表安吉拉·普拉特出席。草案已提交國會審議,衛生部稱其目標是擴大可供捐獻的來源,為等待移植的患者增加機會,同時以嚴格規定防止強迫、商業化和牟利行為。
陶紅蘭表示,現行法律實施20年後出現不少障礙,而科學技術已有跨越式發展,器官移植是越南醫療的亮點之一。她強調,捐獻建立在完全自願、不強迫任何人的原則之上,並稱在涉及兒童時把“強迫”引入捐獻意願的討論,不符合草案精神。
據衛生部介紹,草案新增規定:未滿18歲者登記捐獻須取得其代表人的書面同意;在世時向非家庭成員捐獻器官者須年滿25歲;須核實捐獻者與接受者身份及關係;對捐獻條件的評估和移植諮詢須保持獨立,尤其是對未滿18歲者;並新增禁止利用監護、收養關係獲取未成年人組織或器官的行為。
草案對未成年人區分生前捐獻與身後捐獻。生前僅允許捐獻可再生組織(如造血幹細胞),用於治療親屬,且須無合適成年捐獻者:15歲至未滿18歲者可捐給家庭成員,未滿15歲者僅可捐給父母或親兄弟姐妹;須身體健康、接受獨立諮詢,並取得未成年人本人及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草案繼續禁止獲取在世未成年人的腎臟、肝臟、心臟、肺或任何健康身體部位。
身後捐獻方面,草案規定須由獨立專業委員會確認腦死亡或循環死亡,未成年人本人生前已登記或有捐獻意願,並取得父母或監護人同意。未滿18歲者登記捐獻須有父母或監護人書面同意,並可隨時變更或撤銷登記。草案還禁止買賣、強迫、竊取、居間介紹人體組織器官,違者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移植須通過國家編碼和公平的等待名單協調,活體捐獻者須經獨立諮詢委員會核實身份和評估。
普拉特表示,世衛組織支持以合乎倫理的方式擴大器官移植可及性,但保護捐獻者必須始終放在首位,核心原則包括捐獻自願且基於有效同意、組織細胞不得成為商品、各國應加強合法捐獻體系並確保公平可及。她稱越南草案總體上符合世衛組織指導方向和國際慣例,衛生部也表示願意繼續接收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