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10月28日下午審議《住房法》修正草案時,多名代表就保障性住房(nhà ở xã hội)五年後轉售的定價與監管提出意見。安江省代表李英書(Lý Anh Thư)指出,草案對五年內轉售設定價格上限以限制投機,但五年後只要求賣給符合保障房購買條件的對象,未明確轉售價格的確定原則。
李英書表示,保障房轉售價格雖低於商品房,仍可能明顯高於原購買價,賣方可從國家政策支持的資產中獲得較大差價,而接手的政策對象仍要承擔遠超預期的價格,這會削弱政策的保障意義。她建議研究以原購買價為基礎、結合主管部門確定的指數或調整係數來核定五年後的轉售價格,並考慮建設成本和價格水平的合理波動,在購房者合法處置財產的權利與低收入者獲得住房的機會之間取得平衡。
同屬安江省的代表張胡海(Trương Hồ Hải)也建議完善保障房政策,確保享受條件統一、透明、對象準確且公平,並明確哪些內容全國統一適用、哪些交由地方決定,避免同一政策各地執行不一。就五年後轉售,他認為草案已收窄可購買轉售房的對象範圍,但售價和針對規避法律行為的處罰措施仍需進一步明確。
張胡海提出,保障房享有國家優惠,應對各環節加以管控並加強事後檢查,把住房、土地和人口數據聯通起來,以減少不實申報、投機和重複享受政策。他特別提到要防範變相操作,例如把財產贈與親屬以符合享受政策條件。
張胡海還建議釐清租賃住房、保障性住房與政策性住房之間的關係。他指出,保障房可出售、租購或出租,租賃住房也可服務低收入者;若各類住房的優惠機制、投資條件和開發商權利區別不清,政策難以推動企業長期投資租賃住房。他主張把租賃住房確定為政策支柱之一,明確目標、工具和優惠,使租金兼顧租戶支付能力與投資者合理回報,並明確合同終止依據、租金調整方式,以及對不再符合條件但仍有實際需求者的處理辦法;對老年人、殘疾人和喪失勞動能力者,應與社救政策銜接,避免其突然失去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