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第十六屆第二次會議日前聽取《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草案》的呈文與審查報告。司法部長黃清松在呈文中表示,草案基本繼承2023年《房地產經營法》的調整範圍,同時明確不適用於社會住房和政策性住房交易。草案還就土地經營權、房地產經營合同、買賣與租購中的付款機制等作出修改。

在付款保障方面,草案補充規定,房地產經營合同剩餘5%的價值須通過凍結賬戶或由各方協商的方式予以保障。草案還新增房地產交易規則與交易流程框架,並規定為每個組織、個人、房地產及其他適用對象建立電子識別碼。黃清松稱,草案擬削減12項行政手續中的4項,簡化31項投資經營條件中的9項。

在審批權限上,草案擬將地方房地產項目全部或部分轉讓的決定權下放給省級人民委員會,而現行法律規定該權限屬於政府總理。草案還就BT(建設—移交)合同項下用於結算的土地上的房地產項目,補充了開發商在完成土地財務義務後方可投入經營或採取擔保措施的原則性規定,並授權政府制定實施細則。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主任潘文邁在審查報告中提出多項意見。他建議對BT項目土地上的房地產經營條件不重複PPP法律的規定,而採用援引方式,避免不同理解。對於未來形成的房地產,他建議在法中明確合同剩餘5%款項的賬戶管理原則及風險處理,並釐清買方自行辦理權證時的自願要素,區分定金協議與項目籌資行為。

關於項目轉讓,潘文邁提出應研究開發商無力繼續實施、未完成財務義務但有意轉讓、受讓方具備能力並承諾承接土地財務義務的情形,以避免項目長期停滯、造成浪費和影響國家預算收入。他還建議補充對資金回收方案、處理時間、成本及對客戶義務的評估。對於房地產經營合同,審查報告建議在未釐清實踐依據、交易需求、待解決問題和政策增值前,暫不在草案中規定擴大可轉讓合同類型。

經濟與財政委員會還建議政府仔細審查必須公證的具體情形,統一《房地產經營法(修訂)》與《住房法(修訂)》的規定,並明確《土地法》《房地產經營法》《住房法》生效時間的銜接,確保同步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