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財政部正就一項政府決議草案徵求意見,擬對已停止經營但尚未完成稅號註銷手續的納稅人給予罰款減免。草案針對兩類對象:一是停業但未辦結稅號終止手續、處於“03”狀態的納稅人,二是未在登記地址實際經營、處於“06”狀態的納稅人。財政部表示,實際中有不少納稅人長期停業,卻因未補齊申報手續而無法註銷稅號,辦理時須一次性補正多份逾期申報材料,罰款總額可能很大,儘管其間並未產生經營活動和納稅義務。
根據草案,已補交全部缺失申報材料的企業和組織,可按完成時間適用現行罰款的30%、50%或70%。自決議生效之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完成材料的,按現行罰款的30%執行;202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的按50%;202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的按70%。對按定額方式納稅的經營戶和個人,草案提出不予處罰稅務手續違規;對按申報方式納稅且已補齊材料的,在決議生效至2028年6月30日期間按優惠罰款的50%執行。
草案同時劃出排除範圍:存在逃稅跡象,或因逃稅、騙稅、使用非法發票憑證正被檢查、調查、起訴、審判的納稅人,不適用上述減免。財政部估算,可能有約160萬份納稅申報材料可補交;與現行規定相比,若納稅人在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材料,罰款減少額約12.67萬億越南盾;202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完成約減少9.1萬億越南盾;202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約減少5.6萬億越南盾。
除減免罰款外,財政部還提議建立機制,對已停業但未辦結稅號終止手續的納稅人,或經稅務機關認定在登記地址連續10年以上未經營的納稅人,審議終止稅號效力。適用條件為無欠稅,且不屬於正被檢查、調查、起訴、審判的情形。稅務機關須在門戶網站公示擬處理對象信息30天;若納稅人未提交恢復稅號書面申請,稅務機關也未收到相關機構、組織或個人的書面反對意見,將在公示期滿後終止稅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