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發佈引渡程序聯合通知,對引渡決定或拒絕引渡決定的複審、再審程序作出具體規定。通知明確,引渡案件的上訴、抗訴及審理適用《引渡法》和該聯合通知;上述文件未作規定的事項,則適用《刑事訴訟法》。
針對逾期上訴,通知規定,因不可抗力或客觀障礙導致無法在法定期限內上訴的,逾期上訴可獲受理。區域人民法院須在收到逾期上訴狀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上訴狀、上訴人的理由說明及隨附材料轉交省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法院須在收到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召開會議審議,由1名法官主持,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須出席並發表意見。
通知要求,省級人民法院須在審議逾期上訴的會議召開前3個工作日,將上訴狀副本及隨附材料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會議作出的受理或不受理逾期上訴的決定,須送達逾期上訴人、區域人民法院及省級人民法院同級人民檢察院。
若省級人民法院受理逾期上訴,區域人民法院將依《引渡法》《刑事訴訟法》及聯合通知繼續辦理程序,並將引渡請求卷宗報送省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法院收到卷宗後須立即登記受理,院長在2個工作日內指派法官審議處理,隨後將卷宗轉交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院須在7日內退回。
通知還規定,省級人民法院在法官或檢察官因正當理由缺席時可延期開庭;被請求引渡人首次因正當理由缺席亦可延期,延期期限自作出延期決定之日起不超過15日。延期決定須立即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被請求引渡人及其律師或法定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