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公安部刑事警察機關(C03)已完成補充偵查結論,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西貢商業銀行(SCB)與BMC建材商貿建築有限責任公司及相關單位放貸案中的27名嫌疑人提起公訴。涉案罪名包括違反銀行活動及與銀行活動相關的其他活動規定、貪汙財產、行賄和受賄。補充偵查結論中,原SCB董事會主席、張美蘭原助理阮氏秋霜(52歲)在建議起訴名單之列。

調查結論顯示,2010年4月,BMC公司及萬盛發集團生態體系有較大資金需求,用於償還和支付各項債務。BMC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阮文玉與副總經理範黎雄主動會見張美蘭及其當時的助理阮氏秋霜,提出在信義銀行和SCB貸款。張美蘭同意向下屬施壓批准BMC公司的貸款,條件是銀行放款後,BMC公司使用三分之二,張美蘭一方通過阮氏秋霜接收使用三分之一。

由於當時企業客戶貸款上限為5000億越南盾、個人客戶為3000億越南盾,為使超過4000億越南盾的鉅額貸款合規,阮氏秋霜直接指導BMC公司方面設立天玉公司和仁和公司兩家“影子公司”,並由9名個人具名貸款,簽訂購買BMC—興龍項目未來形成公寓的虛假買賣合同作為擔保資產。SCB領導隨後批准並向BMC公司客戶群發放10份信貸合同項下的違法貸款。

調查認定,2010年底SCB放款後,範黎雄通過阮氏秋霜的兩名助手阮氏蘭仙和許清兒,向阮氏秋霜交付共計12350億越南盾。阮氏秋霜收到後已退還3000億越南盾,尚有9350億越南盾未歸還。這筆款項由阮氏秋霜及萬盛發體系分配用於開支、還債和投資,其中6200億越南盾用於償還SCB其他個人貸款,2000億越南盾轉給康通公司董事會主席范氏芳草投資隆安Happy Land項目,1150億越南盾由阮氏秋霜直接個人使用。

調查機關認定,阮氏秋霜的行為違反信貸機構放貸規定,給SCB造成包括未償本金、產生利息扣除擔保資產估值後共計120510億越南盾的嚴重損失。阮氏秋霜曾在2012年合併前擔任SCB董事會主席,被起訴前已出境並潛逃,公安部於2023年10月29日對其發佈全國通緝令。在張美蘭案第一階段一審中,法院已缺席判處阮氏秋霜17年有期徒刑,罪名是違反信貸機構放貸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