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電視臺在一篇稅務指引報道中梳理了房地產轉讓環節的納稅義務,提醒轉讓雙方如實、按期申報,否則可能被稅務機關核定稅額、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會被移送公安機關。報道將個人與企業分列,並給出具體稅率和申報期限。
對個人轉讓方,個人所得稅按轉讓價格的2%計徵,計稅價格為經公證合同上記載的實際價格;若合同價低於省級人民委員會規定的土地價格或契稅計稅價格,稅務機關將按國家規定價格計稅。契稅由受讓方繳納,稅率為房地產價值的0.5%;當買賣合同價高於省級人民委員會公佈的價格時,契稅計稅依據為合同價。
對企業而言,房地產轉讓所得須單獨申報,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所得額的20%計徵,即售價減去房地產成本及相關合理費用。增值稅方面,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稅率10%,計稅依據為轉讓價格扣除按規定可扣除的土地價格。
申報期限方面,自轉讓合同生效之日(公證日)起最多30天內,納稅人需辦理資產變更登記(過戶)。已取得權證的房地產,個人所得稅和契稅申報最遲為變更登記期限最後一日即第30天;未來形成的住房或工程,最遲為合同生效次日起第10天。契稅與變更登記材料同時提交,繳款期限最遲為稅務機關發出通知之日起30天。
報道明確,轉讓方與受讓方均有責任按期完成行政手續,確保材料和交易價格真實,不得為少繳稅款而低報實際價格。申報不實的,稅務機關將核定稅額、給予行政處罰,有犯罪跡象的移送公安機關建議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低報價格逃稅的法律後果,報道援引2015年刑法(2017年修訂)第200條:逃稅1億至3億越南盾,或逃稅不足1億越南盾但此前已被處罰的,處1億至5億越南盾罰金或3個月至2年監禁;逃稅3億至10億越南盾,或有組織、累犯等情形的,處5億至15億越南盾罰金或1年至3年監禁;逃稅10億越南盾以上的,處15億至45億越南盾罰金或2年至7年監禁。附加刑包括2000萬至1億越南盾罰金、1至5年禁止擔任職務或從業,以及沒收部分或全部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