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教育培訓部11月5日公佈一份關於教授、副教授職稱任命標準的通知草案,其中提出申請人除滿足道德、學歷等要求外,還須具備使用英語授課和研究的能力。對於獲准使用俄語、法語、中文或德語的學科,申請人須能用英語進行基本交流。草案規定,外語能力以相應文憑、證書或專業成果證明。
草案同時列出不得任命的情形,包括在申請截止日前五年內被認定違反科研誠信、正受訓誡及以上紀律處分、處於被起訴階段等。草案寫明,收到反映或舉報信息後須按權限核實,不得自行替代違規結論。
在評審機制上,草案擬取消國家教授委員會、學科及跨學科教授委員會和基層教授委員會,改由高校自行成立評估委員會,按學科、學科組或擬聘崗位開展評審,可分批或每年定期進行。評審與該校需求、指標、發展戰略和崗位直接掛鉤。
草案還擬由高校自主確定各學科組教授、副教授人數上限,計算依據包括具有博士學位的專任教師人數、科技活動收入佔比和學校授予博士學位的數量;其中教授人數不得超過該學科組副教授總數的25%。此前評審分基層、學科及跨學科、國家三級進行,最後由高校根據需求任命已獲認定的人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