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24日上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就《建築法(修訂)》草案的解釋、吸收和修改發表了意見。
減少建築許可時間最多7-10天
在吸收關於建築許可和建築秩序管理的解釋時,建設部副部長裴春勇表示,一些意見認為,擴大免於建築許可的對象為投資者創造了便利條件,但需要加強事後檢查工作,注意檢查、監督和處理違規行為。
有提議稱,如果項目擁有完整的1/500詳細規劃,應免於建築許可。
也有意見認為,不應擴大免於建築許可的範圍,因為難以確定土地上的財產所有權;安全無法得到控制等。
關於這一點,政府明確指出“從準備到開工建設,每個工程、項目只需執行一項行政手續”的原則。
關於免於許可的規定已包括擁有1/500詳細規劃、符合規劃和安全的項目;只有小型工程(無需審查)才需要執行建築許可手續。
法律草案簡化了行政手續,規定許可手續將在法令中最大程度簡化,實現全程在線辦理;簡化文件和條件。
建設部副部長表示,將最大程度減少執行許可的時間(預計最多7-10天)。這些規定將按照政府要求,最小化30%的時間和成本。
在發表審查意見時,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主任阮清河表示,擴大免於建築許可的情況和住房所有權問題受到許多代表的關注。
根據《土地法》,頒發住房所有權證書的文件需要住房建築許可。
“如果免於許可,是否有開工通知或設計審查文件,在辦理所有權證書手續時具有與建築許可同等的價值,以確保人民的權益?”阮清河提出問題並表示“對此非常擔憂”。
她認為免於許可固然好,但建議免於建築許可必須與《土地法》緊密結合。免於建築許可和頒發紅皮書密切相關,涉及人民利益,因此需要仔細考慮。
科學技術與環境委員會主任表示,目前仍有約3000個房地產項目存在障礙。她建議起草機構仔細審查過渡規定,以疏通資源。
“由於刪除了許多條款並交由政府詳細規定,必須承諾下級法令的進度和質量。如果法令出臺緩慢,將產生法律空白”,阮清河提醒道。

分級分權必須與能力相匹配
關於工程質量管理,建設部副部長表示,有意見認為,需要針對質量差的工程補充足夠有力的規定,明確相關方的角色和責任,如投資者、施工單位、監督組織,特別是在洛河橋事件之後。
審查機構建議研究補充關於強制安裝監測設備和定期質量檢驗的原則規定,針對重要工程、社區影響大的工程和有安全風險的工程。
規定必須對重點工程、對安全和社區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工程進行驗收工作檢查。
關於這一點,政府表示,法律草案已規定屬於國家重要項目的建築工程;規模大、技術複雜的工程;對安全和社區利益有重大影響的工程必須接受驗收工作檢查,直至完成並投入使用。
吸收意見後,起草機構已修改補充法律草案規定,要求投資者必須在施工現場安裝監控設備(連接到管理機構),以服務於國家管理機構和社區對工程質量的訪問、跟蹤和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施工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分級分權問題必須與能力相匹配,從洛河橋的實地考察中,阮清河指出,當前法律草案將自行驗收權交給投資者;驗收檢查也交由地方分級管理。對於B組和C組項目,將交由鄉級管理。
“這樣的分權是否確保?”阮清河提出問題,並建議分級分權以減少行政手續,但必須確保與鄉級幹部的能力相匹配。
關於事故處理,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研究審查關於工程事故和停止運營的規定,以建立更靈活的機制。
具體來說,創造條件使工程能夠繼續部分運營或儘早重新啟動,或必須有評估合理的流程。
例如,洛河橋停止運營時,學生上學必須繞行30公里,車輛必須繞行很多。
“如果必須等待常規流程來修復事故,時間會很長,因此建議研究簡化流程”,阮清河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