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我暫居並在胡志明市(第一區區域)工作。我工作的私營公司總部也屬於第一區。今後如果我回到戶籍所在地(屬於第三區)向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提交文件並領取失業補助,最高失業補助金額將按照第一區(之前工作地點)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還是按照第三區(申請補助地點)的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據瞭解,每月失業補助金額不超過企業決定工資的勞動者所在區域最低工資的5倍。然而,這一規定未明確說明在工作和申請補助位於不同區域的情況下適用哪個區域的最低工資標準。謝謝。
– 黃河律師(胡志明市律師協會)回答:

自2026年1月1日起,《2025年就業法》已正式生效,取代《2013年就業法》。這部新法律通過明確規定計算上限的時間和區域依據,徹底解決了您所提及的困惑。
具體而言,《2025年就業法》第39條第1款規定:
“每月失業補助金額等於終止勞動合同、工作合同或終止工作前最近6個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平均月工資的60%,但最高不超過政府公佈的、適用於繳納失業保險費最後一個月所在區域的月最低工資的5倍”。
我為您分析情況如下:
首先,確定適用上限的區域。法律規定依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最後一個月份。在離職前,您在總部位於胡志明市(屬於第一區)的公司工作並繳納保險費。因此,用於計算您補助上限的區域最低工資必須是第一區的標準。
其次,提交文件的地點不會改變權益。您回到家鄉(屬於第三區)提交失業補助申請文件僅是行政手續,旨在為已離職的勞動者提供最大便利。
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將查詢系統數據,並依據您在第一區的繳費歷史計算補助金額,確保您的權益不受損害。
第三是您可領取的最高失業補助上限。根據《第293/2025/NĐ-CP號法令》規定,按勞動合同工作的勞動者的月最低工資(自2026年1月1日起適用),目前第一區的月最低工資為5,310,000越南盾/月。
因此,您的每月失業補助上限將計算如下:
最高金額 = 5 × 5,310,000越南盾 = 26,550,000越南盾/月。
注意:您每月實際領取的補助金額將等於離職前最後6個月繳納保險費的平均月工資的60%,只要此結果不超過26,550,000越南盾的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