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都市法將為胡志明市創造增長動力特別都市法將為胡志明市創造增長動力

與《青年報》交流時,國會財政預算委員會委員、胡志明市勞動聯合會副主席範仲仁代表認為,從國會關於胡志明市特殊發展機制試點的各項決議,到如今提升為《特別都市法》,將為城市發展奠定可持續基礎。範先生分析:

從按特殊機制進行試點的方式,轉向為胡志明市這樣的超級都市制定完整的法律框架,滿足了設計與其規模和角色相匹配的制度要求。在為胡志明市制定《特別都市法》時,各項政策、影響必將得到全面評估,總結過去幾年特殊機制試點的成果和經驗。

該法律將創造一個穩定而靈活的體制框架,允許胡志明市主動組織發展空間、動員社會資源並嘗試新的城市治理模式。

總而言之,如果說試點體現了審慎思維,那麼法律將體現突破思維。《特別都市法》不僅要解決眼前問題,還必須成為胡志明市乃至整個國家經濟長期發展願景的制度支撐。

不再需要像以前那樣尋找連接區域的“指揮家”。胡志明市-隆城、平陽、頭頓等聯動項目正在藉助特殊機制加速推進。

為了連接胡志明市和隆城機場(同奈省),胡志明市正準備實施通往機場的地鐵線路。至於平陽地區(現已併入胡志明市),擴建13號國道、從仙泉到平陽新城的鐵路線等項目也有機會藉助特殊機制加快進度。

類似地,胡志明市連接頭頓地區也有跨海大橋,或者胡志明市支持西寧省推動高速公路建設……憑藉其作為大都市的地位以及特殊的政策機制,胡志明市可以期待重大決策和“先行、引領”的工程,以抓住發展機遇和時機。

特別都市法將為胡志明市創造增長動力

胡志明市合併後人口和經濟規模巨大,需要一個合適的治理模式。我常說:“程序緩慢就是增長緩慢。機會成本才是最大的成本”。以前在平陽省的實際經驗(範仲仁先生曾任平陽省計劃投資廳廳長)表明,一個規模2萬億越南盾的項目,僅僅在立項階段延遲3-6個月,企業就可能失去訂單或縮減生產,工人失業且收入減少。一個因機制障礙而延遲一年的徵地項目,成本可能增加10-15%。

有了《特別都市法》,將為胡志明市解決許多瓶頸問題。從近期關於修改補充胡志明市特殊機制的第260號決議來看,已經幫助解決了大量問題。例如簡化投資者審批流程。

優先項目清單已擴展到深度醫療、主題公園、沿海旅遊娛樂、物流、港口、高科技工業。關於資本、進度、轉讓限制的條件,為選擇真正有實力的投資者創造了條件。

胡志明市也有機制形成與蓋梅-下港相連的自由貿易區,按照國際慣例運營。這不是“請求更多優惠”,而是試驗國際金融、物流模式的空間。

憑藉特殊決議,胡志明市也獲得強大授權,保留100%的TOD(公共交通導向型開發)收入以再投資地鐵,被指定為一個跨區域項目的主管機構……

隨著特殊機制的“鬆綁”,胡志明市形成了越南國際金融中心、巴地-頭頓(舊)自由貿易區或胡志明市北部科技城(平陽地區)。這些都是積極信號,合併後發揮了各地的最佳優勢,創造了擴散式發展。

胡志明市中心區域在服務、金融、創新創造方面具有優勢。平陽地區的特點是工業城市與清潔土地儲備相結合,以及“服務型政府”模式。

而巴地-頭頓地區在發展深水港、能源和物流方面具有優勢。關於特殊政策機制的決議、《特別都市法》為這些支柱連接成一個“生態系統”創造了框架,推動城市發展並輻射全國。

* 越南城市規劃與發展協會副主席、建築師陶玉嚴:

足夠強大的制度支撐

特別都市法將為胡志明市創造增長動力

政治局同意制定《特別都市法》的方針意義重大,是為胡志明市的地位和責任創造相匹配的法律基礎的必要步驟。這不僅對胡志明市有意義,而且對新階段全國的發展思維也有意義。我們都期待該法律的出臺,不僅要解決胡志明市的眼前問題,更重要的是成為足夠強大、靈活的制度支撐,以解放瓶頸、節點,為胡志明市未來實現使命和願景創造動力。

目前《首都法》也正在考慮提交第十六屆國會第一次會議修改補充,因此這可以視為制定《特別都市法》的一個支點。胡志明市可以依據修改後的《首都法》,研究重要且適合的內容,轉化為《特別都市法》。

* 胡志明市國家大學經濟法律大學碩士劉德光:

為超級都市整合機制、政策制定通用法律

特別都市法將為胡志明市創造增長動力

回顧胡志明市組織模式、機制、政策的“試驗歷史”,將看到胡志明市擁有一部《特別都市法》的極其必要性。

以2017年第54號決議(自2018年初生效)為起點,允許胡志明市在財務管理、預算、投資和土地領域擁有更多自主權。隨後,國會在第98/2023號決議中允許胡志明市試點特殊機制和政策。

此外,胡志明市是全國獲准試點城市政府模式(不組織區級和坊級人民議會)的地方之一。

如果比較城市政府模式如同硬件,那麼第54號決議的特殊政策和機制就如同軟件。這兩部分必須相互連接、同步。試點過程也總結了成功和不足之處。

至今,憑藉現有組織模式,胡志明市已成為人口規模約1400萬的超級都市,屬於世界最大城市之一。合併後的胡志明市正面臨國家管理和機遇方面的諸多挑戰,置於全國和國際發展背景中。在此背景下,國會在第260/2025號決議(修改補充第98號決議)中繼續為胡志明市升級特殊機制和政策。

從上述制度試驗歷史到當前背景,非常需要一部通用法律,以確保胡志明市特別城市的管理和運營。名稱定為《胡志明市特別都市法》是合適的,因為它體現了與胡志明市發展實踐需求相匹配的機制、政策範圍,同時也為全國發展做出貢獻。

同時,我認為,這部法律應制定為通用法律,不僅包括地方政府組織架構、活動的規定,還應涵蓋胡志明市重大、重點、特殊領域的特殊機制和政策。

* 副教授、博士陳黃銀:

確保胡志明市擁有詳細的法律框架

特別都市法將為胡志明市創造增長動力

目前胡志明市正在實施第260號決議(修改補充第98號決議)的特殊機制和政策。決議和法律都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決議的試點適用時間為5年,而法律則長期穩定。

決議允許在某些領域試點,而法律則可以制定以涵蓋胡志明市特別城市所需的所有國家管理領域。

因此,胡志明市制定關於特別城市的法律對於在所有方面有效進行國家管理至關重要,如城市管理、環境管理、治安秩序管理、財務管理、吸引投資、加快項目實施;組織規劃、適合超級都市的人力資源架構……

《特別都市法》將確保胡志明市擁有詳細的法律框架,以更快地實施決策,符合黨和國家關於分級分權(地方決定、地方執行、地方負責)的方針,全面管理各領域國家事務。

制定《胡志明市特別都市法》的導向需要評估總結第98號、第260號決議機制政策的實施情況,並參考即將通過的完善版《首都法》。

因為首都河內也是特別城市,《首都法》也包含相應的特別城市管理內容。這是胡志明市選擇和制定《胡志明市特別都市法》的兩個機制、政策來源。

為首都河內開闢發展空間

根據計劃,今天(3月18日)下午,國會常務委員會將就《首都法》(修改草案)提出意見。預計該法案將提交第十六屆國會第一次會議。

特別都市法將為胡志明市創造增長動力

新法案包括9章36條,比現行法律減少18條。修改《首都法》旨在為河內按照首都總體規劃組織發展空間完善特殊法律框架。新機制有望為首都創造法律基礎、長期願景,幫助首都可持續發展並保持全國領頭羊角色。

該修改法案被期待是河內徹底處理“五大瓶頸”的重要法律基礎,如:交通、內澇、城市秩序、環境衛生、食品安全;同時推動重建、改造古街區、歷史內城區,疏散過度擁擠區域人口,提高居民生活質量……

法案中一個值得注意的新點是繼承了現行規定,以更清晰地界定一些術語,確保統一適用,例如“大型、重要項目”、“低空空間”、“高空空間”或“低排放區”。據此,管理和開發這些類型空間必須確保符合發展戰略、城市規劃、國防安全要求、景觀遺產保護以及基礎設施同步連接。

地下空間按功能分區並按深度管理。在開發超出允許限度的情況下,組織和個人必須獲得許可並按規定充分履行財務義務。

同時,低空和高空空間被規劃用於服務經濟發展、科學技術、創新創造和數字化轉型活動。按垂直方向開發城市空間被視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時為首都創造新發展動力的重要解決方案。

該法案繼承了“大型、重要項目”的概念,同時補充了一些需要立即實施的領域。如城市改造更新、重建舊公寓樓、處理交通擁堵、內澇、環境汙染、食品安全、教育、醫療、科學技術和數字化轉型。該法案也貫穿了向河內最大程度、全面分權的主旨。

與此同時,完善各項規定,以確保河內市政府在行使職權過程中的有效實施以及嚴格監督、檢查和問責。

在此基礎上,該法案將174項中央權力下放給首都政府,其中107項權力分配給人民議會,59項權力分配給人民委員會,8項權力分配給市人民委員會主席。

根據草案,多項權力授予河內市,如關於市政府組織,授權河內在決定政府機構組織方面主動;崗位設置、公務員制度、收入制度、獎金制度;對公立事業單位全面自主制度;主動決定科學技術、創新創造、數字化轉型發展政策;支持基礎設施發展,形成基於科學技術、創新創造的市場、經濟類型、文化。

同時,法案中的問責制也更加明確,並伴隨著嚴格控制首都政府權力使用的機制。

《特別都市法》制定流程:

– 成立起草委員會、編輯組,由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中央部委、地方機構和專家、科學家代表參與。

– 審查、組織總結、評估胡志明市發展特殊機制、政策決議的執行情況,並研究一些國家關於特別城市的法律。

– 組織服務於法案研究制定的活動;就法案修改補充內容與專家舉辦多次座談會、研討會;國內外考察活動……

– 組織徵求相關機構、組織、個人的意見,以制定和完善法案。

– 審查委員會已對法案進行審查,主持起草機構已採納並解釋審查委員會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司法部已修改完善法案及隨附文件,提交政府。

– 政府提交國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將法案提交第十六屆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