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下午,審理黃文勝(前農業與農村發展部副部長)及其他22人涉及超過40億越南盾賄賂案的庭審繼續進行辯論環節。
前副部長表示“因未能保持水利工作者的聲譽而痛心”
前副部長黃文勝被檢察院建議因受賄罪判處4-5年監禁。他收錢影響下屬為黃民公司中標義安省本蒙水庫項目創造條件。
在訊問環節,黃先生承認某天晚上被民先生約到家中,並攜帶一個紙袋。到達時,這位企業主說“有點禮物”並放在飲水桌旁。黃先生打開禮物袋,裡面有20萬美元。
黃副部長在職期間還多次在節日、春節收到民先生贈送的禮物,總計5億越南盾。

在自我辯護時,黃先生認為檢察院的起訴書和定罪書“富有人文關懷,有情有理”,因此對指控的犯罪行為沒有意見。
談及受賄行為,前副部長辯解說在拘留所裡許多夜晚輾轉反側,意識到“最痛苦的是未能保持水利工作者的聲譽”。
律師:“企業若直來直去就沒有任何項目”
被指控向農業部前官員群體行賄總計超過40億越南盾的是黃民公司經理阮文民。
檢察院建議民先生因違反會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判處3-4年監禁,因違反招標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判處8-9年監禁,因行賄罪判處2-3年監禁。
綜合刑罰,民先生因被指控行賄40億越南盾、造成總計351億越南盾損失,被建議判處13-16年監禁。
為民先生辯護時,律師裴俊英提出觀點:企業在建築安裝領域運營,要有工程、項目才能有工作機會。因此,被告人民為創造條件實施項目而進行共同開支的協議是違規行為,“但歸根結底也是出於尋找工作機會的目的”。

據律師稱,企業做項目“並非每個都盈利,有的賺有的虧”,尤其是預付款、工程結算環節,如果投資方製造困難,“虧損是必然的”。想要儘快結算,承包商必須“支付機制費用”,於是“就陷入了行賄行為”。
“企業的困境就在於此。沒有微妙的關係,直來直去就沒有任何項目可做。也沒有人願意無緣無故地跑關係、花錢。我不是為被告的行為開脫,但確實在經濟活動中,如果沒有那種微妙的關係,商業運營一點也不容易”,律師闡述觀點。
辯護人表示,從被起訴開始,民先生就主動揭發犯罪,交代自己的行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建議如果不考慮免除被告行賄罪的刑事責任,也“應給予最人道的刑罰,既起到警示作用,又對當事人寬大處理”。
關於彌補後果,律師表示民先生及其家人已繳納150億越南盾,以及被沒收的175兩黃金,總價值暫計近450億越南盾。
此外,在審理過程中,家人繼續從轉讓1000平方米未被查封的土地交易中額外繳納200億越南盾,這筆錢已存入執法機構賬戶。
律師建議合議庭認可被告及其家人為彌補後果所做的努力。由此,辯護方建議法院進一步考慮被告坦白交代、悔過自新、積極配合訴訟機關、自願彌補後果等因素,以宣告低於檢察院建議幅度的刑罰。
受賄最多的兩人是陳素義(前代理局長)總計130億越南盾和陳文朗(前第二辦公室主任)總計134億越南盾。
義先生被檢察院建議判處7-8年監禁,朗先生判處15-16年監禁。義先生也未提出辯護觀點,而是授權給律師。
此前,在定罪部分,檢察院認定對於此案,一些國家機關幹部勾結、串通,為企業違規參與招標活動創造條件,造成國家財產損失。
對於受賄的前官員群體,檢察院認為他們大多是有職務、權力、專業水平高的人,但為謀私利做了黨員不該做的事。
“被告們的行為對社會具有危險性,侵犯國家機關的正確活動,降低人民的信任,因此需要給予相應嚴厲的刑罰”,檢察院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