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剪短指甲、不戴手套的食品店主可能被罰款高達400萬越南盾司法部正在審查替代政府2018年第115號法令(經2021年第124號法令修訂補充)的法令草案,該法令規定食品安全領域的行政處罰。草案由衛生部制定。

提議對多組行為提高1.5-2倍罰款

起草機構認為,食品安全領域直接影響人民健康,受到社會特別關注,而違法行為在性質和程度上呈上升趨勢,且日益精細複雜。

然而,現行處罰機制被認為過低,不足以起到震懾作用。

在草案中,起草機構提議對多組行為提高1.5-2倍罰款。

例如,違反食品安全保障條件、自行公告、註冊公告、檢驗、廣告、標籤、經營來源不明的食品、使用違規添加劑、生產、經營過期食品等。

該領域的最高罰款維持個人1億越南盾、組織2億越南盾。

若適用最高罰款後仍低於違規食品價值的7倍,罰款可提高至違規商品價值的7倍。

草案還對生產、經營、儲存食品、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以及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等過程中的食品安全通用條件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其中,對於餐飲經營場所、熟食銷售店,使用不衛生工具、昆蟲進入加工區等行為,罰款200-400萬越南盾。

同時,直接加工食品的人員不戴帽子、口罩,不剪短指甲,不戴手套接觸熟食、即食食品等行為也受罰。

在食品、食品添加劑、加工助劑、直接接觸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等生產區域內佩戴手錶、手鐲、手鍊、飲食、吸菸、吐痰等行為也被提議處以相同罰款。

不執行或未正確執行三步食品檢驗制度的行為,提議罰款600-1000萬越南盾。

不執行或未正確執行食品留樣規定的行為;運輸、儲存即食餐食、即食食品的設備、工具不衛生、造成食品汙染的行為;商店、廚房區域汙水排水溝堵塞;沒有衛生間、洗手處;沒有符合衛生的垃圾收集、存放工具等行為也受罰。

使用不符合技術標準或法律規定的衛生要求的水加工食品,提議罰款1500-2000萬越南盾。

草案提議對使用患有霍亂、痢疾、傷寒、甲型/戊型肝炎、感染性皮炎、肺結核、急性腹瀉等疾病的人員直接加工食品的行為,罰款2000-3000萬越南盾。

街頭食品經營違規的擬議罰款

對於街頭食品經營,草案提議對沒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桌椅、櫃架、設備、工具來陳列銷售食品的行為,罰款100-200萬越南盾。

食品未遮蓋以防灰塵、昆蟲、有害動物侵入;不戴手套直接接觸熟食、即食食品等行為也受罰。

對多項行為處以200-600萬越南盾的較重罰款,包括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規定的加工、餐飲工具、包裝材料、容器直接接觸食品等。

使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食品添加劑進行分裝、分瓶來加工食品;使用不衛生的水加工食品、清潔加工餐飲設備工具等行為也受罰。

草案提議對使用因病、疫情或撲殺的動物屍體加工、經營食品的行為,罰款6000-8000萬越南盾。

對使用來源不明的添加劑、加工助劑的行為,可罰款4500-6000萬越南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