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用地但被拒絕發放臨時建築許可證?

律師阮氏心(胡志明市律師團)回答:

獲發臨時建築許可證的情況

在城市或農村建造獨立住宅時,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必須符合規劃。

對於城市的獨立住宅,2014年《建設法》第93條第1款(已修訂補充)明確規定了對這類住宅發放建築許可證的一般條件。

即必須符合土地使用權目的以及由主管國家機關頒佈的建築管理規章;確保技術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水利工程、堤壩、能源、交通、文化遺產區、歷史文化遺蹟等的安全走廊。

同時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法規定的詳細規劃;對於已穩定城市區域和街道的獨立住宅,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法規定的詳細規劃或單獨的城建設計或主管國家機關頒佈的建築管理規章(第2款)…

因此,如果住宅用地位於規劃區域,土地使用權人將不被髮放新的建築許可證。如果規劃尚未實施,且沒有土地徵收決定,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申請有期限的建築許可證。

根據上述法律第94條第1款,發放有期限建築許可證的一般條件包括:

a) 屬於城鄉規劃法規定的規劃區域,該規劃已由主管機關批准、公佈,但尚未實施且尚未有主管國家機關作出土地徵收決定。

b) 符合由省級人民委員會針對各區域根據管理和發展要求規定的工程規模、期限,並與規劃期限相符。

c) 符合申請有期限建築許可證的人的合法土地文件中確定的土地使用目的。

d) 當有期限建築許可證中註明的工程存續期屆滿,且主管國家機關作出土地徵收決定時,投資者承諾自行拆除工程,如不自行拆除則將被強制拆除並承擔所有拆除費用。

若此期限過後,城鄉規劃法規定的規劃尚未實施,投資者可繼續使用工程,直至主管國家機關作出土地徵收決定。

拆除時的補助按照土地法規定執行。

臨時建築許可證申請材料包括哪些?

對於獲得有期限建築許可證的獨立住宅,當許可證中註明的工程存續期屆滿,而城鄉規劃法規定的規劃調整延長了期限時,發放建築許可證的機關有責任通知延長工程存續期。

如果投資者繼續有新建或修繕、改造的需求,則根據管理和發展要求發放有期限建築許可證,並符合調整後規劃的期限。

對於上述第94條第1款a項規定的獨立住宅,如果此前已有縣級年度土地使用計劃,則不再為新建發放有期限建築許可證,而僅為修繕、改造發放有期限建築許可證。

如果自縣級年度土地使用計劃公佈之日起3年後,主管機關尚未作出土地徵收決定或未允許按已公佈的縣級年度土地使用計劃改變土地使用目的,且該計劃未調整、取消,或雖調整、取消但未公佈調整或取消情況,則土地使用權人有權按照上述規定申請有期限建築許可證。

關於有期限建築許可證,2021年第15號法令第50條詳細規定了建設投資管理的一些內容:根據上述第94條,並在建設規劃實施計劃、工程建築位置的基礎上,省級人民委員會頒佈關於新建工程和申請修繕、改造許可證的工程規模、高度的具體規定;工程存續期限,作為發放有期限建築許可證的依據。

申請有期限建築許可證的材料類似於申請獨立住宅新建築許可證的材料,但申請書的標題改為“有期限建築許可證申請書”。

隨申請書附上證明土地使用權的文件之一;2份建築設計圖紙,並附上防火設計審批證書(如防火法有要求);建築設計審查結果報告(如建設法有要求),包括:

a) 工程在地塊上的平面圖及工程位置示意圖。

b) 工程各層平面圖、立面圖和主要剖面圖。

c) 基礎平面圖和基礎剖面圖,以及工程外部技術基礎設施連接示意圖,包括供水、排水、供電。

d) 對於有相鄰工程的建設項目,必須出具確保相鄰工程安全的承諾書。

2025年《建設法》(自2026年7月1日起生效)在頒發新建築許可證或有期限建築許可證的條件方面有許多與現行法律相似的內容。

其中,有期限建築許可證頒發給屬於城鄉規劃法規定的規劃區域或其他行業詳細規劃區域的工程,該規劃已由主管國家機關批准、公佈,但尚未實施且尚未有主管國家機關的土地徵收決定。

農業用地上建有住宅的,按什麼價格補償?

在農業用地上建造住宅(2014年7月1日前),穩定使用的,將考慮按住宅用地限額內的土地價格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