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特別都市法》:新時期大都市治理模式

多數代表一致認為制定《特別都市法》十分緊迫,並建議對特別都市政府進行徹底、全面的分權,涵蓋所有行業和領域,除國防安全、外交、政治體制等關鍵領域外。

不僅僅是增加機制和權限

在研討會上發言時,國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阮芳翠在聽取各方意見後表示,對於一個特別都市的規模,胡志明市需要發展空間,充分發揮內力、潛力,以成為引領全國發展的火車頭和動力。而第98號和260號決議中的機制和政策仍然不夠。

因此,《特別都市法》必須確定正確的立法理念,並以發展治理的思維來推進。該法不僅僅是向地方增加機制和權限的問題,更是嘗試一種新時期大都市治理模式。

不讓胡志明市繼續申請更多機制

多位代表關注並分析、提出了關於法律草案中分級分權機制的內容。胡志明市法律大學講師阮氏善智博士認為,《特別都市法》必須是針對所有特別都市的共同法律,其中以胡志明市都市為基準。

因此,需要以胡志明市的實踐、需求和核心瓶頸作為衡量標準,以制定出能夠滿足該市需求和願望的標準法律框架。

據阮氏善智女士稱,為了讓特別都市能夠解決發生在都市內的大部分問題,法律草案需要建立以特別都市為中心、以胡志明市特別都市的運營和快速城市化需求及背景為依據的權限劃分原則。

據此,向特別都市政府進行強有力、全面、徹底、實質性的分權,需要在分權的層次、技術和方法上體現出來。

阮氏善智博士分析稱,法律草案需要明確屬於中央權限的領域,其餘則賦予該市主動權力。這可以避免即使給予特殊、突破性機制,但胡志明市在實施時仍需繼續申請更多機制的情況。

她特別建議直接由國會進行分權,而不是通過政府或部委的層層下放。她表示:“這將徹底解決體制上的瓶頸和障礙,而不用擔心出現地方需要再申請的新情況。”

更具體地說,胡志明市人民議會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黎明德認為,為了實現實質性、徹底的分權,法律草案需要轉變思維,從執行政策的機制轉向設計和組織政策執行。

其中,他建議法律草案賦予胡志明市主動決定黨委、政府和政治體系內各機構編制和勞動者人數的權力,基於實際需求和工作量,而不是受限於中央的指標。

同時,該市有權自主決定所屬專業機構的規模、職能、設立、合併或解散,以確保機構精簡、高效、有力。

黎明德先生表示:“當能夠主動設計機構時,胡志明市將實現從純粹行政管理思維向現代發展治理的轉型。這一機制使該市能夠靈活重組機構,以快速應對新趨勢(如發展國際金融中心、數字經濟、文化產業、創新創業中心)。”

另一方面,據黎明德先生稱,法律草案需要賦予該市採用靈活、高競爭性的人才管理、使用和待遇機制。

向胡志明市實質性賦權

司法部副部長阮青秀認為,為胡志明市制定《特別都市法》是一項既緊迫又困難且壓力巨大的任務,特別是在準備時間非常短的情況下。他認為,胡志明市有許多特殊問題,為其設計單獨機制已十分複雜。

阮青秀先生表示,中央已為該法設定了六大重點問題方向,包括:治理體制和分權突破;具體化中央戰略決議;革新規劃;調動基礎設施發展資源;加強區域聯動;處理該市交通、內澇、環境汙染等瓶頸問題。因此,胡志明市需要聚焦於解決這六大問題的機制和政策,以實現跨越式發展。

他強調:“法律的最大重點必須是向胡志明市進行實質性分權和賦權。特別要強調賦予胡志明市人民議會頒佈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權力,以便主動處理地方出現的問題。”

對胡志明市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越共中央候補委員、胡志明市人民委員會副主席阮孟強表示,《特別都市法》在當前背景下對胡志明市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胡志明市市委常委會已成立編輯組和指導委員會,負責起草取代第31號決議的新決議和《特別都市法》,以儘早向中央機構報告。

阮孟強先生強調:“《特別都市法》將明確許多要求和條件,為胡志明市建立統一、同步且卓越的法律框架,明確該市作為超大城市、經濟社會發展引領者和火車頭的作用;加強從市級到基層的分級分權。從而疏通、調動和有效發揮各種資源和權限。”

緊迫需求

胡志明市人民議會副主席阮長日鳳在研討會上表示,多年來,黨和國家始終關心並創造條件支持該市發展,特別是通過了第54號、第98號和第260號決議中的試點機制。這些政策取得了重要成就,為有效挖掘胡志明市的潛力奠定了基礎。

然而,實踐表明,試點機制往往有時間限制,有時缺乏與整體法律體系的同步性。因此,從試點決議轉向像《特別都市法》這樣具有可持續性的法律,是建立穩定、靈活、滿足長期發展需求的體制框架的迫切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