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数代表一致认为制定《特别都市法》十分紧迫,并建议对特别都市政府进行彻底、全面的分权,涵盖所有行业和领域,除国防安全、外交、政治体制等关键领域外。
不仅仅是增加机制和权限
在研讨会上发言时,国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阮芳翠在听取各方意见后表示,对于一个特别都市的规模,胡志明市需要发展空间,充分发挥内力、潜力,以成为引领全国发展的火车头和动力。而第98号和260号决议中的机制和政策仍然不够。
因此,《特别都市法》必须确定正确的立法理念,并以发展治理的思维来推进。该法不仅仅是向地方增加机制和权限的问题,更是尝试一种新时期大都市治理模式。
不让胡志明市继续申请更多机制
多位代表关注并分析、提出了关于法律草案中分级分权机制的内容。胡志明市法律大学讲师阮氏善智博士认为,《特别都市法》必须是针对所有特别都市的共同法律,其中以胡志明市都市为基准。
因此,需要以胡志明市的实践、需求和核心瓶颈作为衡量标准,以制定出能够满足该市需求和愿望的标准法律框架。
据阮氏善智女士称,为了让特别都市能够解决发生在都市内的大部分问题,法律草案需要建立以特别都市为中心、以胡志明市特别都市的运营和快速城市化需求及背景为依据的权限划分原则。
据此,向特别都市政府进行强有力、全面、彻底、实质性的分权,需要在分权的层次、技术和方法上体现出来。
阮氏善智博士分析称,法律草案需要明确属于中央权限的领域,其余则赋予该市主动权力。这可以避免即使给予特殊、突破性机制,但胡志明市在实施时仍需继续申请更多机制的情况。
她特别建议直接由国会进行分权,而不是通过政府或部委的层层下放。她表示:“这将彻底解决体制上的瓶颈和障碍,而不用担心出现地方需要再申请的新情况。”
更具体地说,胡志明市人民议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黎明德认为,为了实现实质性、彻底的分权,法律草案需要转变思维,从执行政策的机制转向设计和组织政策执行。
其中,他建议法律草案赋予胡志明市主动决定党委、政府和政治体系内各机构编制和劳动者人数的权力,基于实际需求和工作量,而不是受限于中央的指标。
同时,该市有权自主决定所属专业机构的规模、职能、设立、合并或解散,以确保机构精简、高效、有力。
黎明德先生表示:“当能够主动设计机构时,胡志明市将实现从纯粹行政管理思维向现代发展治理的转型。这一机制使该市能够灵活重组机构,以快速应对新趋势(如发展国际金融中心、数字经济、文化产业、创新创业中心)。”
另一方面,据黎明德先生称,法律草案需要赋予该市采用灵活、高竞争性的人才管理、使用和待遇机制。
向胡志明市实质性赋权
司法部副部长阮青秀认为,为胡志明市制定《特别都市法》是一项既紧迫又困难且压力巨大的任务,特别是在准备时间非常短的情况下。他认为,胡志明市有许多特殊问题,为其设计单独机制已十分复杂。
阮青秀先生表示,中央已为该法设定了六大重点问题方向,包括:治理体制和分权突破;具体化中央战略决议;革新规划;调动基础设施发展资源;加强区域联动;处理该市交通、内涝、环境污染等瓶颈问题。因此,胡志明市需要聚焦于解决这六大问题的机制和政策,以实现跨越式发展。
他强调:“法律的最大重点必须是向胡志明市进行实质性分权和赋权。特别要强调赋予胡志明市人民议会颁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权力,以便主动处理地方出现的问题。”
对胡志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越共中央候补委员、胡志明市人民委员会副主席阮孟强表示,《特别都市法》在当前背景下对胡志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胡志明市市委常委会已成立编辑组和指导委员会,负责起草取代第31号决议的新决议和《特别都市法》,以尽早向中央机构报告。
阮孟强先生强调:“《特别都市法》将明确许多要求和条件,为胡志明市建立统一、同步且卓越的法律框架,明确该市作为超大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引领者和火车头的作用;加强从市级到基层的分级分权。从而疏通、调动和有效发挥各种资源和权限。”
紧迫需求
胡志明市人民议会副主席阮长日凤在研讨会上表示,多年来,党和国家始终关心并创造条件支持该市发展,特别是通过了第54号、第98号和第260号决议中的试点机制。这些政策取得了重要成就,为有效挖掘胡志明市的潜力奠定了基础。
然而,实践表明,试点机制往往有时间限制,有时缺乏与整体法律体系的同步性。因此,从试点决议转向像《特别都市法》这样具有可持续性的法律,是建立稳定、灵活、满足长期发展需求的体制框架的迫切需求。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13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