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第93/2026號法令第23條第2款a項的規定,被派去培訓、進修的教師享受原工資、津貼(如有)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的待遇。培訓、進修時間計入連續工作時間。

那麼,如果被派去參加高級政治理論集中培訓,在學習期間能否享受職業優惠津貼(崗位津貼)?如果可以,享受時間是否從該法令生效之日起計算?衷心感謝。

– 律師Hoàng Hà(胡志明市律師團)回答:

越南教師被派去學習能否享受崗位津貼?

如果教師被派去參加高級政治理論集中培訓,且在學習期間連續超過3個月不參與教學,則沒有依據享受職業優惠津貼,即該期間的崗位津貼。

原因是,教師的職業優惠津貼本質上是與直接教學掛鉤的津貼。

政府總理2005年10月6日第244/2005/QĐ-TTg號決定規定,該制度適用於“在公立教育機構直接教學的教師”。也就是說,第244號決定是關於對直接教學的教師的優惠津貼。

第01/2006/TTLT-BGDĐT-BNV-BTC號聯合通知具體規定:教師在“國內出差、學習連續超過3個月不參與教學”期間不得享受優惠津貼。這是處理參加高級政治理論集中培訓情況的最直接規定。

第93/2026/NĐ-CP號法令第23條第2款a項規定,被派去培訓、進修的教師享受原工資、津貼(如有)以及其他政策待遇“根據現行規定”;培訓、進修時間計入連續工作時間。

這裡的“津貼(如有)”不應理解為在所有情況下自動保留所有津貼項目。它應被理解為享受法律對該津貼的專門規定仍允許享受的津貼項目。

對於職業優惠津貼,目前的專門規定仍設定與直接教學掛鉤的條件,並排除在國內學習連續超過3個月不參與教學的情況。

因此,如果參加長時間的高級政治理論集中培訓且連續超過3個月不教學,則根據派出學習決定享受原工資和其他待遇,但在不符合條件期間不享受職業優惠津貼。

反之,如果課程不中斷教學連續超過3個月,或者教師仍被安排按單位規定參與教學,則可考慮繼續享受職業優惠津貼。

關於享受時間點,如果滿足享受條件,並非從第93/2026/NĐ-CP號法令生效之日起自動追溯享受崗位津貼。第93號法令自簽署日即2026年3月31日起生效,但第23條僅記錄被派去培訓、進修時的一般待遇;而職業優惠津貼仍需根據優惠津貼制度的享受條件來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