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第93/2026号法令第23条第2款a项的规定,被派去培训、进修的教师享受原工资、津贴(如有)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的待遇。培训、进修时间计入连续工作时间。
那么,如果被派去参加高级政治理论集中培训,在学习期间能否享受职业优惠津贴(岗位津贴)?如果可以,享受时间是否从该法令生效之日起计算?衷心感谢。
- 律师Hoàng Hà(胡志明市律师团)回答:

如果教师被派去参加高级政治理论集中培训,且在学习期间连续超过3个月不参与教学,则没有依据享受职业优惠津贴,即该期间的岗位津贴。
原因是,教师的职业优惠津贴本质上是与直接教学挂钩的津贴。
政府总理2005年10月6日第244/2005/QĐ-TTg号决定规定,该制度适用于“在公立教育机构直接教学的教师”。也就是说,第244号决定是关于对直接教学的教师的优惠津贴。
第01/2006/TTLT-BGDĐT-BNV-BTC号联合通知具体规定:教师在“国内出差、学习连续超过3个月不参与教学”期间不得享受优惠津贴。这是处理参加高级政治理论集中培训情况的最直接规定。
第93/2026/NĐ-CP号法令第23条第2款a项规定,被派去培训、进修的教师享受原工资、津贴(如有)以及其他政策待遇“根据现行规定”;培训、进修时间计入连续工作时间。
这里的“津贴(如有)”不应理解为在所有情况下自动保留所有津贴项目。它应被理解为享受法律对该津贴的专门规定仍允许享受的津贴项目。
对于职业优惠津贴,目前的专门规定仍设定与直接教学挂钩的条件,并排除在国内学习连续超过3个月不参与教学的情况。
因此,如果参加长时间的高级政治理论集中培训且连续超过3个月不教学,则根据派出学习决定享受原工资和其他待遇,但在不符合条件期间不享受职业优惠津贴。
反之,如果课程不中断教学连续超过3个月,或者教师仍被安排按单位规定参与教学,则可考虑继续享受职业优惠津贴。
关于享受时间点,如果满足享受条件,并非从第93/2026/NĐ-CP号法令生效之日起自动追溯享受岗位津贴。第93号法令自签署日即2026年3月31日起生效,但第23条仅记录被派去培训、进修时的一般待遇;而职业优惠津贴仍需根据优惠津贴制度的享受条件来审议。
(编译:李程;审校:Momo;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原创文章,作者:越南中文社,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yuenan.com/news-1156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