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越南公安部正在就《行政處罰處理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其中,值得關注的是規定將無需做筆錄的行政處罰金額提高至現行規定的兩倍。
該草案正在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為7月9日。
延長行政處罰時效
關於行政處罰時效,起草機構建議統一規定為1至3年,而不是現行規定的普遍1年以及部分領域2年。
(對於上述提議,越南公安部僅排除稅務、獨立審計或其他領域,若專門法律有規定,則行政處罰時效依該專門法律規定。)
起草機構解釋稱,近年來,許多行政違法行為當事人不遵守職能機關關於處理違法行為的通知。
值得注意的是,在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領域,許多汽車駕駛員存在行政違法行為,但不遵守處理違法行為的通知。越南《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法》規定,違法組織或個人未完成有權國家機關的要求的,不得辦理違法車輛的檢驗登記。
然而,由於非營運汽車的首次檢驗週期為3年,而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領域的行政處罰時效為1年,因此許多車主利用這一漏洞,不遵守有權國家機關關於處理行政違法行為的要求。許多情況等待下一個檢驗週期(此時處罰時效已過),從而限制了通過監控系統進行”非現場處罰”的效果。
此外,在環境保護、資源、食品安全領域,實際行政處罰經驗表明,需要將處罰時效延長至3年。這是為了確保有足夠時間處理複雜案件,需要進行核查、分析、鑑定才能作出正確決定,不遺漏違法行為。
與此同時,一些行業如礦產,由於地域廣闊、難以經常檢查,違法行為往往被發現得較晚。
越南公安部表示,上述提議也是為了確保所有行政違法行為必須得到嚴肅處理,所有由行政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必須得到糾正。
同時限制因違法行為停止後處罰時效已過而無法對已結束的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情況,因此有必要提高行政處罰時效。
翻倍未做筆錄的罰款金額
根據現行規定,未做筆錄的處罰形式僅適用於個人罰款不超過50萬越南盾、組織罰款不超過100萬越南盾的情況。
在草案第44條中,越南公安部提議將這一金額翻倍。據此,未做筆錄適用於個人罰款不超過100萬越南盾、組織罰款不超過200萬越南盾的情況。
同時,草案還補充了一種無需做筆錄的情形:當行政違法行為是通過技術手段、設備發現的。
起草機構解釋說,當前未做筆錄的罰款金額相對於許多國家管理領域的處罰框架普遍偏低。這導致未做筆錄處罰的適用範圍非常狹窄。許多常見的行政違法行為罰款金額更高,儘管違法性質和程度並不嚴重,且可以通過簡單程序處理。”低罰款限額使得符合未做筆錄處罰條件的案件數量很少,不能滿足實際要求”,起草機構指出。
對於補充無需做筆錄的情形——當行政違法行為通過技術手段、設備被發現時,越南公安部表示,許多性質簡單、罰款金額低的違法行為通過技術手段、設備(如監控攝像頭、錄像設備、錄音設備等)被發現,已有充分的電子依據和數據來作出處罰決定。強制在所有此類情況下做筆錄會增加不必要的程序,延長處理時間,產生成本,且不符合行政程序改革和國家管理數字化轉型的要求。
起草機構提議對尚未執行完行政處罰決定的個人和組織負責人暫緩出境,以防止其逃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