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是越南政府剛剛頒佈的第237號法令中的一項重要內容,該法令詳細規定了《新聞法》若干條款的執行細則,自7月1日起生效。
國家鼓勵媒體負責任地使用人工智能
該法令專門設立第24條,規定了新聞機構在使用人工智能系統方面的責任,並提出了具體要求。
即新聞機構在利用人工智能系統進行信息收集、製作、編輯、分發以及從事其他新聞活動時,必須確保遵守新聞法、人工智能法及相關法律規定。
新聞機構有責任核實、審查並確保人工智能系統生成或輔助生成的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新聞機構必須對可能引起對事件、人物真實性混淆的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內容進行清晰標識,並在易於識別的位置標註聲明。
標註和聲明工作應按照人工智能法的規定執行。
新聞機構不得使用人工智能系統生成或傳播虛假、失實、歪曲的內容,或可能損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安全、組織及個人的榮譽、人格、合法權益的內容。
新聞機構必須建立並維護針對人工智能系統使用的審核、編輯、風險控制和個人責任流程;保存活動日誌和技術檔案,以供主管國家管理機構檢查、監察之用。
新聞機構有責任應主管國家機構的要求,提供使用人工智能的信息內容,以便依法進行監察、檢查和違規處理。
該法令還規定,國家鼓勵新聞機構在依法合規並承擔編輯責任的基礎上,研究、應用人工智能進行信息收集、製作、分析和分發,以提高新聞活動效率。
新聞機構可開展公共服務、電子商務等活動
此外,該法令在新聞活動方面還有多項值得關注的新內容。
其中包括將建立國家新聞數字平臺。
國家新聞數字平臺按照系統模式組織,由主要多媒體新聞機構依法部署、開發和運營。
該平臺包括:越南電視臺開發專業數字電視平臺;越南之聲廣播電臺開發專業數字廣播平臺;《人民報》開發專業電子新聞平臺。
根據該法令,自7月1日起,新聞機構在網絡空間活動時,除發佈新聞內容外,還可整合在線服務活動。
這些活動包括:公共服務、電子商務、金融、銀行、保險、教育、醫療、按需提供內容以及其他依法規定的服務。
媒體使用人工智能十項規則
在2026年第三屆全媒體論壇於海防市舉行期間,越南記者協會公佈了媒體使用人工智能的十項規則。
包括:人工智能僅為技術支持工具,不能替代記者;不得將人工智能視為信息來源;不得直接發佈人工智能生成的內容;嚴禁制作或傳播虛假信息;不得使用人工智能製作深度偽造或假冒內容;保護信息來源和個人數據;尊重版權;使用人工智能時保持透明;敏感內容需多層核實;遵守法律和方針導向。
這套規則被認為及時解決了當前諸多棘手問題,從信息質量控制、打擊假新聞,到保護內容版權免受非法數據挖掘以訓練人工智能模型的衝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