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29日,越南廣義省人民委員會頒佈了第118號決定,規定了全省各類土地分割和合並的條件及最小面積。
廣義省土地分割和合並的一般規定
根據規定,土地分割和合並必須遵守2024年《土地法》和國會第254/2025號決議的原則。
對於已批准或調整的1/500詳細建設規劃區域,分割和合並必須符合該規劃。
如果地塊只有部分位於規劃範圍內或部分面積不符合規劃,剩餘部分仍可考慮分割或合併,前提是符合規劃並滿足規定條件。
此外,地塊不得處於有權機關尚未失效的徵地決定狀態。
對於多用途地塊,如果分割後包含住宅用地,住宅部分必須滿足規定的最小面積。如果不包含住宅用地,其餘各類土地也需滿足相應的最小面積。

土地分割需注意的多項條件
除了一般條件外,住宅用地的分割還需滿足具體要求。
如果分割產生通道,通道部分必須在地籍圖上單獨顯示,最小寬度為3.5米。
分割後形成的新地塊,在坊和李山特區的最小寬度為3米;在鄉級區域最小寬度為4米。地塊最小深度為5米,從與道路或通道相鄰的邊線算起。
對於非住宅用途的非農業用地,分割和合並將根據已獲有權機關批准或核准的投資項目或投資主張進行考慮。
規定還明確了各類土地分割後的最小面積。
具體來說,住宅用地:坊和李山特區不小於50平方米;其餘鄉級區域不小於70平方米。
非農業用地(非住宅):坊和李山特區不小於200平方米;其餘鄉級區域不小於300平方米。
農業用地也明確規定了分割的最小面積。
一年生作物種植地:坊和李山特區最小100平方米;鄉級區域最小300平方米。
多年生作物種植地:坊和李山特區最小200平方米;鄉級區域最小400平方米。
生產林用地:坊和李山特區最小1000平方米;鄉級區域最小2000平方米。
水產養殖用地:最小300平方米。
製鹽用地:最小300平方米。
其他農業用地:李山特區最小300平方米,坊級區域最小1000平方米,鄉級區域最小1500平方米。
該決定自簽署之日(6月29日)起生效,並明確規定,在決定生效前已提交完整有效申請但尚未處理完畢的土地分割或合併申請,將按本決定執行。
不適用的若干情況
該規定不適用於土地使用者自願將部分土地歸還給國家的情況;為實施已獲投資主張批准的投資項目而分割、合併以轉讓、出資、租賃或轉租土地使用權的情況。
為公共利益建設或根據規劃拓寬道路而贈與土地使用權的情況;出售國家所有的住宅及其附屬土地以及國家收回土地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