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親病重,被送往一家醫療機構急救,但該機構的值班醫生拒絕急救,導致轉往其他醫療機構時延誤,父親不治身亡。請問我是否可以起訴該醫療機構和醫生,要求有關部門處理違法行為?

黎氏青翠,慶和省,提問。

律師範文忠(廣義省司法廳)回答:

根據2023年《診療法》第7條第2款關於診療活動中禁止行為的規定:

“2. 拒絕或故意拖延急救患者,但本法第40條規定的情況除外”。本法第40條規定了拒絕診療的權利;據此,執業人員可在下列情況下拒絕診療:

越南:拒絕急救患者是否違法?

1. 預判病情超出自身能力或不屬於執業範圍,但必須將患者介紹給其他合適的執業人員或醫療機構,並在患者被其他執業人員接收或轉往其他醫療機構之前進行急救、監護、護理和治療;

2. 診療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職業道德;

3. 患者或其家屬在執行任務時對執業人員的身體、健康、生命實施侵害,但患者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無法認識或控制自身行為的疾病除外;

4. 患者要求不符合專業技術規定的診療方法;

5. 患者或其代表(按本法第15條第2款a項和第3款a項的規定)不遵守執業人員的診斷、治療方法建議,且經執業人員諮詢、勸說後仍不遵守,且該不遵守行為可能危害患者的健康、生命。

因此,拒絕急救患者是禁止行為。該行為可受到行政處罰,如罰款和在一定期限內吊銷執業證書,或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涉及“不救助處於生命危險狀態的人”罪(根據2015年《刑法》第132條,經2017年修訂補充)。

然而,如果屬於上述《診療法》第40條規定的情況,執業人員有權拒絕。因此,您需要審查醫生拒絕為您父親急救的情況是否屬於該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以便依法進行適當的申訴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