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病重,被送往一家医疗机构急救,但该机构的值班医生拒绝急救,导致转往其他医疗机构时延误,父亲不治身亡。请问我是否可以起诉该医疗机构和医生,要求有关部门处理违法行为?
黎氏青翠,庆和省,提问。
律师范文忠(广义省司法厅)回答:
根据2023年《诊疗法》第7条第2款关于诊疗活动中禁止行为的规定:
“2. 拒绝或故意拖延急救患者,但本法第40条规定的情况除外”。本法第40条规定了拒绝诊疗的权利;据此,执业人员可在下列情况下拒绝诊疗:

1. 预判病情超出自身能力或不属于执业范围,但必须将患者介绍给其他合适的执业人员或医疗机构,并在患者被其他执业人员接收或转往其他医疗机构之前进行急救、监护、护理和治疗;
2. 诊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职业道德;
3. 患者或其家属在执行任务时对执业人员的身体、健康、生命实施侵害,但患者患有精神病或其他无法认识或控制自身行为的疾病除外;
4. 患者要求不符合专业技术规定的诊疗方法;
5. 患者或其代表(按本法第15条第2款a项和第3款a项的规定)不遵守执业人员的诊断、治疗方法建议,且经执业人员咨询、劝说后仍不遵守,且该不遵守行为可能危害患者的健康、生命。
因此,拒绝急救患者是禁止行为。该行为可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和在一定期限内吊销执业证书,或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不救助处于生命危险状态的人”罪(根据2015年《刑法》第132条,经2017年修订补充)。
然而,如果属于上述《诊疗法》第40条规定的情况,执业人员有权拒绝。因此,您需要审查医生拒绝为您父亲急救的情况是否属于该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以便依法进行适当的申诉或诉讼。
(编译:Cici;审校:Fang;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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