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孩子還未滿15歲,目前在一家公司工作。但他們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是通過口頭約定,這樣做對嗎?
廣治省的一位讀者拉山仁提問。
廣義省司法廳的法律專家範文鍾回答:
根據2019年《勞動法》第145條第1款a項的規定:“使用未滿15歲人員工作時,用人單位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a) 必須與未滿15歲人員及其法定代表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b) 安排的工作時間不得影響未滿15歲人員的學習時間;
c) 必須持有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確認未滿15歲人員的健康狀況適合該工作,並組織至少每6個月一次的健康檢查。”
此外,根據勞動榮軍與社會部(現為內務部)2020年11月12日第09/2020/TT-BLĐTBXH號通知第3條第1款的規定:
“使用未滿15歲人員工作的條件:
用人單位在使用未滿15歲人員時,必須遵守《勞動法》第145條的規定,具體如下:
1. 按照本通知第4條的規定,與未滿15歲人員及其法定代表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據此,用人單位需要準備諸如自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不超過6個月的有效司法記錄證明(無侵害兒童前科)、未受過刑事追究或行政處罰的承諾書等文件。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在使用未滿15歲勞動者時,用人單位必須與未滿15歲勞動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在未滿15歲勞動者勞動合同中使用口頭約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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