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興安省公安廳表示,調查警察機關已決定以違反《刑法》第226條第2款規定的侵犯工業產權罪起訴犯罪嫌疑人馮氏絨(1989年出生,居住於興安省陳覽坊)。
調查過程確定,從2025年12月至2026年5月30日,馮氏絨有銷售帶有蘋果商標的手機後蓋以給客戶維修、更換的行為。該品牌被確定為在越南受保護的商標。
據興安省公安廳稱,違法商品總價值超過5.5億越南盾。
四個法律要素
從法律角度,河內市律師團律師胡碧芳表示有4個相關要點需要注意。
第一,侵犯工業產權罪的客體是個人、法人依法享有和受到保護的對工業產權對象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知識產權法》規定,工業產權是組織、個人對自己創造或擁有的發明、工業設計、半導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商標、商號、地理標誌、商業秘密等享有的權利,以及反對不正當競爭的權利。
因此,商標是受法律保護的工業產權客體之一。
在此案中,蘋果商標被確定為在越南受保護的商標。因此,如果經營者使用與受保護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且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並且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226條規定的情形,則可能構成對商標工業產權的侵犯。
第二,在客觀方面,本案中馮氏絨實施了銷售帶有蘋果商標的手機後蓋以用於客戶維修、更換的行為。
根據已公佈的信息,違法商品總價值超過5.5億越南盾。如果這批商品被依法認定為違法商品,則超過了5億越南盾,這是依據《刑法》第226條第2款追究刑事責任的基礎。
第三,侵犯工業產權罪的主體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並達到法定年齡的人。
第四,在主觀方面,侵犯工業產權罪以故意為要件。因此需要確定行為人是否意識到自己使用、買賣帶有侵犯工業產權標誌的商品,但仍然故意為之。
在能夠充分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情況下,鑑於違法商品價值超過5.5億越南盾,犯罪者可能面臨《刑法》第226條第2款規定的刑罰:罰款5億至10億越南盾,或判處6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
此外,犯罪者還可能被處以2000萬至2億越南盾的罰款,禁止擔任職務,或禁止從事特定職業或工作1至5年。
需區分侵犯工業產權罪與生產、銷售假貨罪
據胡志明市律師團律師葉能平介紹,從法律本質上講,要確定一款產品是否為假冒商標商品,需要考慮產品上使用的標誌以及商標所有人的權利。
如果該產品使用與受保護商標相同或在難辨程度上近似的商標或標誌,並且使用未經許可,則該產品應被視為假冒商標商品。
《知識產權法》第213條第2款規定,假冒商標商品是指商品、包裝上帶有商標或標誌、貼紙、標籤,包含與受保護商標相同或難以區分的標誌,用於該商品品類且未經權利人許可。
因此應避免籠統使用“仿冒品”的說法。“仿冒品”主要是通俗說法,指那些仿製正品的商品,但它並不是用於定罪的一個獨立法律術語。
此案值得注意的一點是,2015年《刑法》(2017年修訂補充)第226條專門規定了侵犯工業產權罪。
該條處理故意侵犯在越南受保護的商標或地理標誌權利的行為,其對象是具有商業規模的假冒商標或地理標誌商品,或者達到非法獲利、損害或違法商品價值等門檻。
葉能平律師還強調,需要與《刑法》第192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假貨罪加以區分。
“不應僅因產品非正品就直接適用第192條。”他表示,並指出對於假冒商標商品,知識產權法已在《知識產權法》第213條中將其認定為一種知識產權仿冒商品,而刑法中則設有專門條款,即第226條關於侵犯工業產權罪的規定。
因此,在確定假冒產品的法律性質時,必須先考察假冒商標商品的特徵並適用第226條,而不是將所有“假貨”都等同於第192條所規定的行為。
更廣泛地看,此案表明“假貨”、“仿冒品”與“侵犯工業產權權的商品”並非同一概念。
“仿冒品”是常見說法;“假冒商標商品”是《知識產權法》明確界定的法律概念;而當行為人故意經營此類商品並達到法定條件時,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26條規定的侵犯工業產權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