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苹果手机后盖销售案被起诉:需与假货、仿冒品区分

越南苹果手机后盖销售案被起诉:需与假货、仿冒品区分

近日,兴安省公安厅表示,调查警察机关已决定以违反《刑法》第226条第2款规定的侵犯工业产权罪起诉犯罪嫌疑人冯氏绒(1989年出生,居住于兴安省陈览坊)。

调查过程确定,从2025年12月至2026年5月30日,冯氏绒有销售带有苹果商标的手机后盖以给客户维修、更换的行为。该品牌被确定为在越南受保护的商标。

据兴安省公安厅称,违法商品总价值超过5.5亿越南盾。

四个法律要素

从法律角度,河内市律师团律师胡碧芳表示有4个相关要点需要注意。

第一,侵犯工业产权罪的客体是个人、法人依法享有和受到保护的对工业产权对象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知识产权法》规定,工业产权是组织、个人对自己创造或拥有的发明、工业设计、半导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享有的权利,以及反对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因此,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工业产权客体之一。

在此案中,苹果商标被确定为在越南受保护的商标。因此,如果经营者使用与受保护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且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并且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26条规定的情形,则可能构成对商标工业产权的侵犯。

第二,在客观方面,本案中冯氏绒实施了销售带有苹果商标的手机后盖以用于客户维修、更换的行为。

根据已公布的信息,违法商品总价值超过5.5亿越南盾。如果这批商品被依法认定为违法商品,则超过了5亿越南盾,这是依据《刑法》第226条第2款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

第三,侵犯工业产权罪的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达到法定年龄的人。

第四,在主观方面,侵犯工业产权罪以故意为要件。因此需要确定行为人是否意识到自己使用、买卖带有侵犯工业产权标志的商品,但仍然故意为之。

在能够充分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鉴于违法商品价值超过5.5亿越南盾,犯罪者可能面临《刑法》第226条第2款规定的刑罚:罚款5亿至10亿越南盾,或判处6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

此外,犯罪者还可能被处以2000万至2亿越南盾的罚款,禁止担任职务,或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工作1至5年。

需区分侵犯工业产权罪与生产、销售假货罪

据胡志明市律师团律师叶能平介绍,从法律本质上讲,要确定一款产品是否为假冒商标商品,需要考虑产品上使用的标志以及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如果该产品使用与受保护商标相同或在难辨程度上近似的商标或标志,并且使用未经许可,则该产品应被视为假冒商标商品。

《知识产权法》第213条第2款规定,假冒商标商品是指商品、包装上带有商标或标志、贴纸、标签,包含与受保护商标相同或难以区分的标志,用于该商品品类且未经权利人许可。

因此应避免笼统使用“仿冒品”的说法。“仿冒品”主要是通俗说法,指那些仿制正品的商品,但它并不是用于定罪的一个独立法律术语。

此案值得注意的一点是,2015年《刑法》(2017年修订补充)第226条专门规定了侵犯工业产权罪。

该条处理故意侵犯在越南受保护的商标或地理标志权利的行为,其对象是具有商业规模的假冒商标或地理标志商品,或者达到非法获利、损害或违法商品价值等门槛。

叶能平律师还强调,需要与《刑法》第192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货罪加以区分。

“不应仅因产品非正品就直接适用第192条。”他表示,并指出对于假冒商标商品,知识产权法已在《知识产权法》第213条中将其认定为一种知识产权仿冒商品,而刑法中则设有专门条款,即第226条关于侵犯工业产权罪的规定。

因此,在确定假冒产品的法律性质时,必须先考察假冒商标商品的特征并适用第226条,而不是将所有“假货”都等同于第192条所规定的行为。

更广泛地看,此案表明“假货”、“仿冒品”与“侵犯工业产权权的商品”并非同一概念。

“仿冒品”是常见说法;“假冒商标商品”是《知识产权法》明确界定的法律概念;而当行为人故意经营此类商品并达到法定条件时,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26条规定的侵犯工业产权罪。

(编译:Cici;审校:Alex;来源:越南中文社yuen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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