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舉報了,並被傳喚到公安機關配合工作。但之後過了4個多月(超過舉報處理期限),我沒有再收到任何消息。我可以申請舉報處理結論嗎?手續怎麼辦?
讀者阮香水(胡志明市)提問。
律師阮豐富(胡志明市律師團)回答:

2015年《刑事訴訟法》(修訂、補充)規定了進行訴訟的人員和參與訴訟的人員的任務、權限與責任,具體如下:
第37條第1款d項。偵查員的職責、權限和責任如下:
d)傳喚並訊問犯罪嫌疑人;傳喚並錄取犯罪舉報人、犯罪報案人、被舉報人、立案建議人、法人法定代表人的陳述;錄取緊急拘留人員、被捕人員、被羈押人員的陳述;傳喚並錄取證人、被害人、當事人的陳述;
同時,第38條第1款b項規定了偵查機關調查干部的職責、權限和責任:
b)依照本法規定交付、移送、發送各項命令、決定及其他訴訟文書。
第57條 被舉報人、被建議立案人
1. 被舉報人、被建議立案人有權:
a)獲知被舉報、被建議立案的行為;
b)獲知並瞭解本條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c)陳述口供、發表意見;
d)提出證據、材料、物品及要求;
đ)對相關證據、材料、物品發表意見,並要求有訴訟權限的人進行檢查、評估;
e)自行保護或請他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
g)獲知舉報、立案建議的處理結果;
h)對訴訟機關、有訴訟權限的人的決定、訴訟行為提出申訴。
2. 被舉報人、被建議立案人必須按有權限解決舉報、立案建議的機關的要求到場。
根據您的陳述,為了以書面形式瞭解您被舉報一事的處理結果,您可聯繫受理該案的偵查員或調查干部以領取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