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向國會提交《資產拍賣法(修訂)》草案,建議將個人住宅用地使用權拍賣的保證金下限從起拍價的10%提高至20%,上限維持50%。司法部長黃清松受總理委託,於10月19日上午向國會作說明時表示,提高保證金旨在迫使參拍者審慎評估財力和實際購地需求,從而限制出高價後棄標、製造虛高價格、擾亂房地產市場的行為。
草案還補充了對中標者的處罰措施:中標國家出讓或出租的土地使用權但未足額付款、導致拍賣結果被取消的,可視情節被禁止在全國範圍內參與土地使用權拍賣6個月至5年;中標者因違法行為導致結果被取消的,不予退還保證金。此外,已提交有效材料並繳納保證金、參加拍賣會者,被視為同意至少按起拍價出價,以限制無實際購買需求者登記參拍。
國會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在審查中認為,住宅用地拍賣保證金上限50%相對較高,可能限制參拍人數、降低競爭性,建議政府明確選擇20%至50%區間的依據,並評估防止棄標的實際效果。國會代表謝氏燕擔憂,有真實購地需求但無法籌集大量現金者將難以參拍,建議明確提高下限的根據及具體比例選擇標準,避免隨意適用。富壽省代表裴成南則認為,保證金按起拍價計算,而成交價可能高達起拍價的5至10倍,50%的保證金實際僅相當於成交價的5%至10%,不足以阻止故意哄抬價格,建議規定中標者在拍賣會後補繳保證金,使其達到成交價的一定比例。
黃清松承認該政策可能影響部分人的參拍能力,但強調首要目標是防止利用拍賣牟利、哄抬價格和造成房地產市場波動。他表示,真正有購地需求者應準備自有資金或貸款以在得標後付款,“我不認為沒有錢、無處可籌款的人會參與土地使用權拍賣,他們總得有所準備”。他還說,草案不規定統一比例,而由資產拍賣方根據地塊特點和市場情況決定具體額度,例如牟利行為較少的地區可適用20%,經常出現哄抬價格、棄標的地區可選擇更高比例。
除土地拍賣外,草案還建議對部分公共資產強制實行網絡拍賣,包括基礎設施資產、使用國家資金的項目資產、機關團體單位的公共資產,以及單次拍賣起拍價總額在2億越南盾以上的全民所有權資產和部分用於投資項目的土地使用權拍賣,豁免情形除外。經濟與財政委員會建議明確選擇2億越南盾門檻的依據,並採取措施防止拆分資產或不當確定起拍價以規避網絡拍賣。按計劃,國會將於11月2日在大廳討論該草案,並擬在本會期審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