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共中央2026年10月14日發佈第224號規定,對黨員參與投資、經營活動作出新安排,政策取向從“允許”轉為“鼓勵、創造條件”,讓黨員合法致富,同時與嚴格控制利益衝突掛鉤。人民報10月29日刊發的分析文章認為,這一轉變在研究和教學領域意義尤為具體。

文章給出的背景數據是:目前超過98%的公務員和超過85%的公職人員是黨員,但黨員擔任私營企業主的比例僅約0.15%。文章稱,過去最大的堵點出現在公立高校:一名擁有有價值專利的黨員教師,依據《公職人員法》和《反腐敗法》不得成立或運營企業來商業化研究成果,只能請親屬代持,並面臨被內部紀律處分的風險。這種“偷偷做”的狀態既壓制創新資源,也帶來不透明風險。

第224號規定解開了這一結。不擔任管理職務的公職人員,在獲得黨委同意並被確認不屬於高利益衝突風險崗位後,可以正式以本人名義成立並直接運營衍生企業。文章解釋,衍生企業是由高校或研究院所設立、用於將教師和科研人員開發的科研成果、專利或技術商業化的公司模式。

新規設置了兩項協調公私事務的機制。其一是“暫停工作”:企業初創期需要全力投入時,教師可申請在一定期限內離開公職崗位(停薪留職),專注運營公司而不必擔心失去編制。其二是“靈活時間”:若仍能繼續授課,可在工作時間之外經營,或按允許的工時額度安排,約相當於20%的工作時間,前提是每年仍須完成好所承擔的公職任務。

對公務員,規定也允許成立或控股經濟組織,條件是本人不屬於政治局、書記處管理範圍,且不擔任高風險、利益衝突崗位;同時須聘請獨立人員負責運營,並不得干預處理與自己企業相關的事務。

文章作者、國會財政預算委員會原副主任陳文博士認為,組織落實仍是關鍵環節。為避免基層畏難謹慎,他建議把“高風險崗位”標準用100分制透明量化,依據決策權限、經濟價值、內部信息接觸權和腐敗風險評分:60分及以上屬高風險;40分至60分以下者不得投資於自己直接負責的領域;監察、審計崗位默認納入嚴格管控。他還建議統一審批材料模板、明確辦理時限,將黨員經營信息納入年度財產申報並與國家企業登記數據庫聯通,並由政府黨委和國會黨委在2027年同步修訂《幹部公務員法》《公職人員法》和《反腐敗法》,使這一方針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