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衛生部長陶紅蘭向國會提交《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草案共9章74條及2個附錄,修改補充衛生部、農業與環境部、工貿部及相關部委的國家管理責任,並新增電商食品經營企業義務、食品安全信息數據系統等規定。

草案規定,採收、捕撈、屠宰後的食品須滿足獸藥、農藥殘留及汙染物限量;食品加工和餐飲服務場所,包括集體供餐單位,須按政府第184號決議政策存檔、承諾並通知地方政府。草案還明確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情形和處理措施。

國會科技與環境委員會審查認為,草案將部分突破性內容交由政府細化,導致政策實質未在法中具體體現。該委員會指出,草案雖確定衛生部為牽頭機構,但仍有多個部委實施專業國家管理,屠宰、初加工、批發市場和出口等交叉環節責任邊界不清。

科技與環境委員會主任阮青海表示,有意見認為草案的管理模式仍停留在“協調牽頭”,而非“一個機構負到底”。委員會建議研究落實從中央到地方統一牽頭的方針,牽頭須與最終責任掛鉤,分權須與權限、資源和問責相結合。

針對電商平臺,委員會建議明確第13條中平臺管理方核實賣家、接收反饋、保存交易數據和刪除違規內容的義務,並補充平臺及產品公告登記主體的連帶賠償責任。委員會還提出,現行法律按風險等級分類產品,而食品按危害分類管理,僅憑可能含沙門氏菌將雞肉列為高風險並不合適,風險程度還取決於識別和處理危害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