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代表在分組討論《文化產業發展法》草案時提出,草案應明確“遺產經濟”概念,並完善遺產空間用於文化活動的規則。來自順化的代表阮進雄認為,草案中涉及遺產的規定尚不清晰,建議在第2條第2款補充“遺產經濟”術語。他表示,遺產不僅是需要保護保存的資產,也是為社會創造物質和審美價值的資源,在法律中確認遺產經濟可為合理開發遺產價值、發展文化產品和旅遊服務提供依據。
阮進雄還建議將“文化遺產空間、歷史遺蹟”納入草案第2條第10款關於文化產業基礎設施的規定,以便在符合遺蹟功能、價值和保護要求的前提下組織文化、藝術和創意活動。他進一步提議增設第20條,規定利用遺產空間開展文化產業活動的三項原則:不影響遺蹟的構成要素和文化景觀;遵守有權機關批准的 cultural infrastructure 資產開發方案;不實施草案第7條禁止的行為。
來自寧平省的代表裴文孟高度贊同出臺該法的必要性,建議完善政策以發揮文化價值、動員社會資源、推動經濟與遺產保護相結合並改善民眾生活。他從地方實踐出發指出,旅遊是連接表演藝術、手工藝、美食、設計和數字內容等文化產業的重要橋梁,寧平省文化資源豐富,但旅遊與文化產業之間尚未形成完整的創意、生產、分配和消費鏈條。他建議聚焦六組問題:明確文化產業、文化旅遊和美食的範圍,以文化價值和創意活動為基礎;擴大政策受益對象,確保小企業、經營戶、藝人、合作社、創意個人和社區獲得支持;發揮地方在出臺符合潛力和預算平衡能力的特殊支持政策方面的主動性;補充社區參與和受益機制;便利創意空間、基礎設施和市場準入;簡化手續並保障落實資源。
針對草案第29至37條的支持優惠政策,一些代表強調鼓勵文化產業發展的必要性,同時提醒預算資源有限。若缺乏標準和結果評估,政策可能分散、低效或與其他支持政策重疊。來自寧平省的代表範雄勝建議公開目標、對象、選擇標準和支持結果,為每項政策確定適當的產出指標。對於遺產保護與弘揚項目,應評估文化價值和社區可及性;對於生產經營和創意產品活動,還應考慮市場、營收、就業和傳播能力。他還建議建立防止多源重複支持的機制,定期評估以調整或終止不再合適的政策,並確保稅收、土地、投資和預算優惠與專門法律銜接,不使未滿足條件者自動享有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