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與移植及遺體捐獻法》修訂草案,其中擴大器官、組織捐獻登記對象範圍的提議引發爭議。胡志明市國會代表範慶豐蘭公開主張撤回將登記權擴大至18歲以下人群的內容,認為不能以救治他人為由忽視兒童的權利與安全。

範慶豐蘭10月25日接受《先鋒報》採訪時表示,未成年人認知尚未發育完全,難以全面評估與自身身體相關的決定所帶來的長期後果。她指出,兒童可能在某一時刻表示同意,卻未必理解後續影響,也未必有能力權衡風險。她還擔心,兒童的捐獻意願可能受到家庭情感或長輩壓力的影響,甚至被迫接受並非出自本意的決定。

這名代表進一步指出,即便兒童本人有意願且監護人出具書面同意,也不足以證明決定完全自願。她以一名女孩可能被置於為救治親屬而捐獻的處境為例,認為孩子幼時可能因聽話而同意,卻無法理解自己將承受的後果,也難以自我保護。她還提到,在仍有重男輕女或歧視觀念的家庭中,由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代為決定,未必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範慶豐蘭認為,救治患者的器官需求正當,但不能以此為由跳過捐獻者的權利與安全。她表示,不能“犧牲”一個孩子去救另一個人,並建議撤回擴大未成年人捐獻登記的提議。她還提出,對成年人捐獻意願的核實程序也應更嚴格,不能僅憑親屬口述推測已故者的意願;對於服刑人員,則須確保其決定真正自願,不受羈押環境壓力影響。

胡志明市律師金榮從法律角度指出,就影響兒童的法律草案徵求兒童意見是必要的,但徵求意見與讓兒童自行決定捐獻是兩回事。他援引2016年《兒童法》第5條和第34條,強調涉及兒童的政策法律須考慮兒童意見並保障其最佳利益,同時兒童有權就相關事項表達意見。他認為,徵求意見應實質進行並有反饋,不能流於形式。

金榮還建議,應教育兒童理解捐獻是自願分享而非義務,避免讓孩子認為不同意捐獻就是自私或缺乏責任感;同時須區分生前捐獻與身後捐獻,因為兩者風險與法律要求不同。他提出,草案應明確兒童意見的條件、程序和法律效力,並建立監督機制,以降低兒童被強迫或受家庭影響的風險。目前,該修訂草案仍在國會討論階段,尚未就未成年人捐獻登記條款作出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