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國會正在審議文化領域七部法律的修訂草案,互聯網影片管理成為討論焦點之一。多名國會代表提出,當前對違規影片的管控方式偏重逐條屏蔽鏈接,難以應對數字環境下內容生產和傳播的速度。他們建議將管理重心轉向傳播鏈條,從發現、刪除到防止重新上傳,並追究相關組織和個人責任。

國會文化與社會委員會專職代表杜志義表示,人工智能顯著降低了影片製作成本,擴大了創作機會,但也可能被利用來批量生成有害內容。一部影片被刪除後,可能很快在另一個賬號、地址或平臺上重新出現。他認為,如果只封鎖某個域名或具體地址,違規內容仍可迅速轉移,因此需要管控整個傳播過程,而非僅處理單部違規影片。

國會國防、安全與對外委員會專職代表鄭春安認為,如果管理部門只等發現每部違規影片後再要求刪除或屏蔽訪問,處理速度將難以跟上數字內容的生產和傳播。他主張從逐案處理轉向基於風險程度的管理,同時明確參與存儲、分發和傳播影片各方的責任。國會科技與環境委員會副主任杜德鴻河則分析,屏蔽訪問仍有必要,尤其在傳播主體不配合時,可降低接觸和擴散速度,但若傳播賬號、副本和收益來源仍在,內容可能繼續出現在其他地址,職能部門將不得不反覆處理同一問題。

代表們關注網絡運營商與數字平臺之間的責任劃分。杜德鴻河指出,電信企業主要提供連接和數據傳輸,而直接存儲、分發影片的平臺可能掌握上傳者數據、重複內容檢測工具和視頻推薦系統,尤其是直接選擇、推薦並從影片中獲利的平臺,其內容控制能力不同於僅傳輸數據的企業,因此各方責任應與其實際角色和干預能力相稱。杜志義建議明確規定牽頭負責機構、處理時限以及文化管理部門、信息管理部門、電信企業和數字平臺之間的協調義務。

杜德鴻河還提出,不能當然地將人工智能製作或低成本影片視為有害內容,穿越、重生等題材也不等同於違法,處理須依據具體內容,區分宣揚不良行為的影片與反映醜惡以進行批判的影片。他認為,應區分含有禁止內容的影片與僅在年齡分類或警告方面存在失誤的影片,並非所有失誤都需下架整部影片,但被禁止的內容不能僅靠標註18+繼續傳播。屏蔽須有依據、範圍明確,避免影響合法內容;若屏蔽錯誤,應及時恢復並保障受影響者的申訴權利。鄭春安對此表示贊同,認為不應因部分違規影片而限制整個題材或創作方式,並積極評價草案繼續允許網絡影片傳播單位自行分類,無需額外辦理分類條件認定手續。

根據草案,互聯網影片傳播企業須刪除違反電影法及相關法律禁止條款的影片;對於已獲准傳播但年齡分類或警告不適當的影片,企業須按主管部門書面要求進行調整。杜志義還從保護觀眾角度警告,兒童頻繁接觸暴力畫面和有害內容可能影響認知與情緒,因此除管控違規影片外,職能部門還需加強平臺責任並向兒童提供數字技能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