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第十六屆國會第二次會議正在審議《文化產業發展法》草案。該法為新生效立法,旨在落實越共中央政治局關於發展越南文化的第80號決議及越共十四屆二中全會第18號結論,推動文化產業成為新的增長動力。10月25日,多名國會代表在討論中就人力資源條款提出修改意見。

草案第14條第3款規定,人民藝術家、優秀藝術家、人民藝人、優秀藝人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實踐者、傳授者,在國民教育體系內教育機構簽訂教學、兼課合同時,可按適用於專家、科學家和特殊人才的薪酬框架協商領取報酬。第15條第3款則規定,高質量文化產業人才和人才的吸引重用,參照數字產業高質量人力資源和數字技術人才的相關法律執行。

峴港市國會代表王國慶表示,草案對文化產業人力資源的界定較寬,也規定了教學合同和吸引高質量人才的機制。但他指出,文化產業活動通常按項目、任務、作品、節目或活動組織,草案尚未明確國家機關、公共事業單位和受命發展文化產業的機構按項目聘請藝術家、專家、製作人及相�人員的通用機制。他建議補充靈活的合同形式,使用人不必綁定固定崗位或編制。

高平省代表段氏麗安認為,承認藝術家和藝人的專業能力並給予相應報酬具有人文意義。她建議區分專業實踐能力與參與教學的條件,並擴大對尚未獲稱號、但掌握民族語言、文字、民歌、民舞、手工藝和本土知識的社區傳承人的認定,避免只以稱號作為政策依據。她還提出明確第14條第3款報酬機制,並把支持範圍擴展到社區、手工藝村、合作社和社區旅遊中的傳承活動,關注山區和邊境地區藝人及社區的權益。

峴港市代表阮海龍關注第13條“能力框架”。他認為,多數文化產業從業者是藝人、歌手、作者、設計師、個體經營者和自由職業者,沒有編制崗位,其能力由觀眾和市場通過作品評價。他建議在法中明確能力框架僅作培訓參考,不作為執業或享受扶持政策的條件,並協調第13條第1款與第2款的適用範圍,避免從業者因新增認證程序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