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国会正在审议文化领域七部法律的修订草案,互联网影片管理成为讨论焦点之一。多名国会代表提出,当前对违规影片的管控方式偏重逐条屏蔽链接,难以应对数字环境下内容生产和传播的速度。他们建议将管理重心转向传播链条,从发现、删除到防止重新上传,并追究相关组织和个人责任。

国会文化与社会委员会专职代表杜志义表示,人工智能显著降低了影片制作成本,扩大了创作机会,但也可能被利用来批量生成有害内容。一部影片被删除后,可能很快在另一个账号、地址或平台上重新出现。他认为,如果只封锁某个域名或具体地址,违规内容仍可迅速转移,因此需要管控整个传播过程,而非仅处理单部违规影片。

国会国防、安全与对外委员会专职代表郑春安认为,如果管理部门只等发现每部违规影片后再要求删除或屏蔽访问,处理速度将难以跟上数字内容的生产和传播。他主张从逐案处理转向基于风险程度的管理,同时明确参与存储、分发和传播影片各方的责任。国会科技与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杜德鸿河则分析,屏蔽访问仍有必要,尤其在传播主体不配合时,可降低接触和扩散速度,但若传播账号、副本和收益来源仍在,内容可能继续出现在其他地址,职能部门将不得不反复处理同一问题。

代表们关注网络运营商与数字平台之间的责任划分。杜德鸿河指出,电信企业主要提供连接和数据传输,而直接存储、分发影片的平台可能掌握上传者数据、重复内容检测工具和视频推荐系统,尤其是直接选择、推荐并从影片中获利的平台,其内容控制能力不同于仅传输数据的企业,因此各方责任应与其实际角色和干预能力相称。杜志义建议明确规定牵头负责机构、处理时限以及文化管理部门、信息管理部门、电信企业和数字平台之间的协调义务。

杜德鸿河还提出,不能当然地将人工智能制作或低成本影片视为有害内容,穿越、重生等题材也不等同于违法,处理须依据具体内容,区分宣扬不良行为的影片与反映丑恶以进行批判的影片。他认为,应区分含有禁止内容的影片与仅在年龄分类或警告方面存在失误的影片,并非所有失误都需下架整部影片,但被禁止的内容不能仅靠标注18+继续传播。屏蔽须有依据、范围明确,避免影响合法内容;若屏蔽错误,应及时恢复并保障受影响者的申诉权利。郑春安对此表示赞同,认为不应因部分违规影片而限制整个题材或创作方式,并积极评价草案继续允许网络影片传播单位自行分类,无需额外办理分类条件认定手续。

根据草案,互联网影片传播企业须删除违反电影法及相关法律禁止条款的影片;对于已获准传播但年龄分类或警告不适当的影片,企业须按主管部门书面要求进行调整。杜志义还从保护观众角度警告,儿童频繁接触暴力画面和有害内容可能影响认知与情绪,因此除管控违规影片外,职能部门还需加强平台责任并向儿童提供数字技能教育。